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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2024-11-18 17:12 1320 来源:海文考研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4〕17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及各系主任、毕业年级辅导员组成。

第二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审查推荐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学生的遴选与推荐,审核和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受理申诉与投诉。

第三条 学院纪委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四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 3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考试补考记录不多于一次。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460 分(710 分制)或六级成绩达到 425 分(710 分制)及以上;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 5.5 分或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 70 分;其他语种学生,相应语种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67 分。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五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经 3 名及以上我院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可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

须进行公示。

(二)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不受第四条第(四)款限制,其平均学分绩点须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 30%以内、考试补考记录不多于两次、综合奖励分不低于 15 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力成员(排序前三名)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全国权威学科竞赛(学校公布的竞赛项目文件)并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以上(不含三等奖)。比赛设置特等奖的,应获得二等奖以上(不含二等奖)。

2.以沈阳建筑大学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紧密相关的 SCI、EI 期刊检索或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第六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综合测评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学业综合成绩(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综合奖励等组成。

(一)学业综合成绩

学业综合成绩考核以学分绩点为依据,学业成绩(M)按(平均学分绩点+5)*10 计算。

学业综合成绩 P=M。

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二)综合奖励与赋分

综合奖励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术论文、授权专利及荣誉称号等,综合奖励分计算方法见附件《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1.综合奖励的项目按照《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推免工作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一览表》执行。

2.普通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每类项目下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3.学术专长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限报数量要求,按附件《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4.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 2 年者及其在部队立功按奖励计分,不计入限制项。

第四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及推荐原则

第八条 学院推免生名额每年由学校分配。

第九条 学院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为学校分配的推免生名额的 70%,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为学校分配的推免生名额的30%。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因出现空缺而剩余的名额,纳入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

第十条 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为:

(一)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ISEC)班按照单独一个专业分配一个推荐名额。

(二)剩余名额由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普通班)、通信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四个专业分配,分配原则如下:

按照各专业应届本科生班级数从高到低确定专业顺序,并依次循环分配(班级数相同的专业同时分配),每次分配 1 个,当剩余 1 个名额且不同专业班级数相同时,按照各专业相同名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分配,分配原则为综合奖励分高的优先、

综合奖励分相同的平均学分绩点高的优先。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因某专业出现空缺而剩余的名额,继续按以上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不分配至具体专业,面向全院学生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普通推免生申请人按所在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分专业排序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若两名及两名以上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确定排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人按综合测评成绩单独排序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若两名及两名以上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综合奖励分、平均学分绩点确定排序。

第十四条 服兵役推免生名额由学校单独设置。

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排名公示。学院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 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点,在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推荐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学院主页公示 3 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公示内容包括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学术专长推免生还须公示所有证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服兵役推免生还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十九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要主动报备回避。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 5 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须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对于学院正常认定并赋分的其他推免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仍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审核鉴定的,由学院按前述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对推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推荐过程和选拔结果或相关材料有疑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诉求人向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

    (二)领导小组接受诉求并及时调查处理;

    (三)领导小组将处理结果反馈诉求人。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可在学校审核前期进一步向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推免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为科学合理的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成绩构成  

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 Z 由学业综合成绩 P、综合奖励分 S 两部分构成:

1、普通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 P*90%+S*10%。

2、学术专长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 P*70%+S*30%。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勤奋与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绩点与学分之积;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课程绩点以百分制课程成绩为基础,按以下公式计算:

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

百分制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两级制计分的,通过和不通过课程绩点分别为:3.5、0。,以百分制计。采用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成绩计算时须换算成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采用两级记分制记分的课程换算标准为:通过-65,不通过-0。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全校任选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补考、缓考、重修课程成绩记载。学生补考通过后,成绩如实记载,其中考查课课程绩点按 1.5 计算,考试课课程绩点按 1.0 计算;学生缓考、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绩点正常换算(所有成绩取最高值计算绩点)。

三、综合奖励分计算  

(一)列入综合奖励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荣誉称号、学术论文及授权专利等项目,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 8 月 31 日。

(二)综合奖励分S的计算公式为:

S=S1+S2+S3+S4

1、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说明:⑴纳入综合奖励的竞赛项目见附件。未列入的竞赛项目,在当年推免工作启动前,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  导小组会议研究是否列入当年推免生综合素质奖励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当年列入学院推免生工作细则中的竞赛项目(国家级比赛应明确主力成员人数),须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公示、无异议,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⑵获奖认定以竞赛组织部门正式发布的获奖文件(含官方网站公布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⑶上表获奖等级为竞赛项目的奖级排序,只计前 3 位次的奖级;如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对照上表一等奖计分、一等奖对照上表二等奖计分、二等奖对照上表三等奖计分,后续奖级不再计分。

     ⑷同一学生参加同一竞赛项目,不同层级竞赛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不同年度,分别计分。

     ⑸同一学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有多类或多个作品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

     ⑹上述计分只计学生参赛小组内前 3 人,排名顺序以竞赛组织部门发布的获奖文件为准,或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奖文件和证书均不能确定排序的,参赛组3 人以内(含 3 人)均按参赛组内第 2 排名人计分,参赛组人数超过 4 人(含 4人)均按“参赛组第 1、2、3 排名人合计得分/参赛组人数”计分。

     ⑺申请普通推免学生最多限报 1 项;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第一排序不限制,但第 2、第 3 排序计分项数之和限三项。

2、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

说明:⑴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作者署名单位为沈阳建筑大学。

⑵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出版物为准,录用通知无效,被检索收录的须有检索证明。

⑶申请普通推免学生最多限报 1 项;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不限申报数量。

⑷SCI 或 EI 检索期刊被列入中国科学院国际预警期刊的不计分数。

3、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授权专利:

说明:⑴在校期间获授权专利(申请普通推免学生最多限报 1 项;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不限申报数量),专利权人为沈阳建筑大学,且在原始发明人中排名第一。

⑵非本专业领域授权专利、未获授权的专利或采取转让方式获得的专利不予计算奖励分。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奖励(荣誉称号):

说明:⑴列入综合奖励的荣誉称号为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奖学金)。

⑵每名学生最多限报 1 项,包括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

⑶对于服兵役的学生,在部队期间荣获的“四有军人”“优秀义务兵”等荣誉,视为校级荣誉,计 1 分。

⑷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两年者,按获得奖励计 10 分。

⑸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两年者,其在部队立三等功按获得奖励计 10  分。

⑶、⑷、⑸三项可重复计分,不计入荣誉称号数量。

2025年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推免工作普通推免生可列入综合素质奖励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一览表

原文链接:http://xxkzgc.sjzu.edu.cn/info/1150/2394_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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