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推免生,是指经过我校遴选和推荐,无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直接进入申报招生单位研究生复试程序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规范、透明的推荐流程。推荐单位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推荐,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及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确定推荐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指导各学院推免工作、审议并表决拟推免名单等。推免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包含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在内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有成员7~9人。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同时负责处理推荐过程中申请者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第六条 推免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基层学院推免工作由基层学院纪委(纪检委员)全程监督。机关纪委对学校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推免工作执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或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推免公正性的相关人员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三章 推免生推荐条件
第八条 遴选推荐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风端正,诚实守信,无任何考试违纪或作弊处分情况,未出现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创新潜质和创新能力;
(四)申报者身体健康状况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体检标准;
(五)绩点排名要求: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列本专业前30%;
(六)除上述条件外,研究生支教团推荐条件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特殊学术专长学生的遴选及奖励
第九条 特殊学术专长学生的条件
具备推免生推荐条件的同时,学生本科阶段以天津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作为第一负责人参加与学业相关的权威科研竞赛全国决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内权威科研竞赛范围为: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具有特殊学术专长者,须经至少3名本校相关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相关材料认定时间截止至推免工作当年8月31日(以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落款日期为准)。
学生与近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不可作为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申报依据。
第十条 特殊学术专长的奖励
(一)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综合成绩奖励最高不超过2分。具体奖励分值由各学院制定;
(二) 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决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综合成绩奖励6分、二等奖的综合成绩奖励4分、三等奖的综合成绩奖励2分。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原则:以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推免生计划数为基数,参考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改革项目等因素,并在综合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各学院专业特色的情况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学院在进行名额二次分配时应兼顾本学院当年度有毕业生的全部专业,原则上为各专业均应分配名额。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名额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按照学校文件制定的实施办法,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应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细则要科学、详细、规范,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各学院细则一经确定,在上级政策和学校推荐办法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完善的,应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一)学院推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遴选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二)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分配原则;
(三)学院推免工作报名、材料审核、综合成绩核算、公示、复议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四)综合成绩的具体核算方法。推免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学习成绩、素质与发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80%,由平均学分绩点对应进行百分制折算;素质与发展成绩占20%:将包括但不限于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学生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推免遴选指标体系,各学院据此制定计算细则,应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递交各类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期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小组应认真审核申报者的资格及所递交材料的真实性,重点审核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材料。学院须将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七条 对申请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认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召开会议,依据综合成绩分专业确定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排名,将拟推荐结果在学院网站及公告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因特殊学术专长推荐学生,其有关说明材料和推荐信一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推荐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经学院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院将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及排名、拟推荐候选人主要材料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总体协调推荐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类遴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拟推荐学生材料汇总后,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备案。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查属实,取消推荐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教育和引导推免生珍惜已获得的推荐资格。根据学院推免指标执行和落实情况,学校将动态调整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签订诚信承诺协议,取得推免生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经查实在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二)受违法违纪处理中的;
(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
(四)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
(五)自行联系出国的;
(六)自行就业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取消推荐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推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津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试行)》(津科大发〔2018〕157号)同时废止。
补充说明: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2026年研究生推免工作要求,推免生资格名单在学校网站统一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