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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2025-02-20 09:53 1407 来源:海文考研

西政校发〔2021〕3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强化过程评价,强调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推免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指按规定对我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研究生考试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的原则,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推免工作应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推免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全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中进行。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负责人及2-3名教师代表为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推荐选拔工作,集体研究确定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负责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推荐选拔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领导小组、专家组、审核组、办公室等。

  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执行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和当年开展推免工作的年级学生辅导员等为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学院推荐选拔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本学院推免生的分专业名额分配、拟推免名单等。

  专家组由学院推免领导小组进行选任,专家组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 5 人,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并进行创新能力测评。

  审核组应由当年开展推免工作的年级学生辅导员、教务办工作人员、教务办主任组成,负责接收本学院推免申请、资格审核、复核等工作。

  办公室由学院教务办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学院推免工作通知、公示和材料报送及其他日常业务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学院纪检委员对学院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资格确定

  第七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选拔推免生:

  (一)德育

  1.政治立场坚定、有正确的价值观,爱国爱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智育

  1.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逻辑思维清晰,反应敏锐;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记录;

  3.在校期间,所有课程首次考核原始成绩无不及格和缺考记录,且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经过全校选拔产生的校级实验班在本班前40%以内);

  学业成绩即学生本科入学以来首次课程考核原始成绩(转专业学生为转入专业的首次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核算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已修读的必修课程(含体育课、实践环节课程等)加权平均分体现。

  加权平均分= ∑(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学分

  由学校派出的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交换生的成绩考核以其在校修读学期为限。实习实践等寒暑假期间完成的课程以其登分学期认定在校修读学期。

  申请推免人的学业成绩及排名应进行审核复核后,在本学院本年级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后方可作为测评依据。

  4.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的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97分或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其他英语水平测试成绩或外语语种测试成绩参照此水平,标准如下:

  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不低于70分或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6分或托福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

  其他外语语种测试成绩为: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俄语须通过专业四级或达到《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B1级,日语达到N2水平。

  (三)体育

  身心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的及格标准和本校体育课教学课程的合格要求。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同意派出到指定的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满足须冲抵的各类学分的,如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具备推免资格。

  参加本校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已取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满足须冲抵的选修课学分的,如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具备推免资格。

第四章 推荐名额

  第九条 学校每年推免生名额按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名额执行。原则上根据各学院毕业年级人数占全校毕业年级总人数的比例下达推荐名额,依据上级文件,向基础学科、国家战略和民生急需学科倾斜,并根据学校专业和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就业升学情况及专业建设成果等,适度调配各学院推荐名额。

  通过面向全校遴选优秀学生建立的校级实验班、联合办学项目和双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等学校人才培养改革项目,名额划拨可适度倾斜。

  第十条 学院工作小组应按照学校划拨名额推荐合格人选,同时可推荐1-2名符合推免条件、但因名额限制未获推荐的学生为候补人选一并报送。

  在规定期限内,如推荐人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放弃推免资格,候补人选可递补入选。

第五章 申请和推荐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推免生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推免生推荐选拔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推免资格。对具备推免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学业成绩与创新能力的综合测评,并依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其中学业成绩占85%、创新能力测评成绩占15%。

  学业成绩得分根据本办法所指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乘以85%。

  创新能力测评内容包括学生参军入伍、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创新创业的成果成就、科研成果、学业竞赛获奖以及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符合规定取得分值的总和,满分15分,加满为止。

  创新能力测评采用量化计算与答辩相结合等方式进行,通过答辩与审核后即可取得。

  学院对推荐对象的创新能力测评成绩应做记录并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与成果测评

  (一)科学研究成果

  1.科研论文

  科研论文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校定D2类及以上刊物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记分标准如下:

  D2类2分,D1类3分,C类5分,B类10分,A类15分。

  2.西南政法大学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已结项的,项目负责人计2分,其他成员计0.5分;立项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计0.5分。

  (二)创新创业成果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省(市)级以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

  已结项的国家级、重庆市和校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分别计3、2、1分,其他成员分别计1、0.5、0.2分;上述项目国家级和重庆市级立项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分别计1、0.5。

  2.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计8、6、4分/项/人;

  省市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计6、4、2分/项/人;

  3.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新创业类竞(比)赛

  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计6、4、2分/项/人;

  省市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计4、2、1分/项/人。

  (三)学业竞赛成果

  学业竞赛仅限与学科、专业能力提升相关的比赛(不含创新创业类竞赛在内)。

  1.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计5分/项/人;

  2.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或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决赛阶段获得最佳单项奖,计3.5分/项/人;

  3.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省部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计2分/项/人;

  4.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前三名或最佳单项奖,计5分/项/人;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优胜奖(第四、五、六名),计3分/项/人(国际性比赛的国内选拔赛视为省部级竞赛)。

  上述所有竞赛获奖名次均以竞赛奖项实际排名为准,例如竞赛设特等奖,则一等奖适用本办法二等奖加分规定,依次类推;如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则分别适用本办法一、二、三等奖加分规定。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名义颁发奖。省(市)级奖是指以省级政府或重庆市教委和市级部门名义颁发的奖,省级以上(含)高教学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研究会等教育主管协会颁发奖项按照省部级别予以认定。

  对于仅需线上提交作品的竞赛,以及对参赛队员人数、队员出场场地等事项无严格规定的团体性竞赛,采用获奖团队所有队员均摊加分的办法。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其它

   参军入伍、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省部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获奖及文体竞赛获得特别优异成绩的,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比照以上相关规定研究确定,每方面加分1-2分。

  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或同一竞赛获得多个奖项,按分值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学院专家组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对于学院组织的特殊学术专长专家答辩结果确有异议的报送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在学校层面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复核,未通过答辩复核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四条 为规范、公平、公正地开展创新能力的测评工作,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创新能力测评实施细则,合理界定和专业能力相关的学业竞赛种类、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实施细则制订和修订均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备案,并向所有学生公布。

  创新能力测评中涉及学术专长的,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五条 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拟推荐的学生名单、候补人选名单以及所有申请推免人的学业成绩、创新能力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申请加分目录,均须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在学院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每年的推荐选拔工作具体要求及日程安排,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当年的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

  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拟推荐学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至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报送材料的汇总以及推免相关条件的复核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拟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

  第十七条 经学校推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拟推荐人选及候补人选名单,向学校党委汇报后,须在校内以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届满前,对推免程序或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或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推荐人选被发现不符合推免条件或在规定时间之内自愿放弃推免的,可由候补人选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公示后确定的名单,由学校推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教育部按照程序办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向学院、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应当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当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并由推荐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凡经学校确定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得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第二十三条 凡参与选拔推免工作的有关部门,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切实把关。对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学生推免工作,招募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要求和工作程序,由校团委负责,具体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选拔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政法大学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西政校发〔2020〕38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jwc.swupl.edu.cn/gzzd/xsjxglzd/2352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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