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微信
朋友圈
QQ
微博
取消

文章详情

当前位置:海文考研考研政策正文

教育部答复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后续处理问题

2021-02-05 08:52 2316 来源:海文考研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后续处理的相关咨询

        问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七条规定:“3位专家中有2位(含2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1.为什么定义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而不是不合格学位论文?

  2.该办法并未涉及存在问题论文作者应承担的后果,所以我理解该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管理、监督规范,其效力并不及于论文作者,对否?(留言时间:2020-12-8)

  答复:教育部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质量,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通过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为引导,推动学位授予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使用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一是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二是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三是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四是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局提供)

来源:教育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吴小林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 下一篇:教育部公布第二批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名单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免费获取考研大礼包

称呼
手机号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邮箱
学历
微信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