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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试行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

2021-01-07 13:59 2607 来源:海文考研

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严把人才培养质量关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启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试点工作。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抽检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背景和目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作出重要指示,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严格学业标准,探索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试点工作。《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提出要落实本科毕业论文要求,加强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也明确了不同专业类本科毕业论文的具体要求。

  本科毕业论文是学生本科阶段综合学业成果。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考查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旨在督促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高校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把好毕业出口质量。

  二、请简要介绍《办法》的研制过程。

  答:教育部成立工作专班,充分总结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经验,认真研究《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把握本科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新要求。对已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河北等省份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做法。依托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负责同志组成专家团队,在充分征求其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了文件初稿。送14个中央部门教育司局、31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高校和部省合建高校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采纳、修改完善,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主要考察哪些内容,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有何不同?

  答: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合格性”考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区别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重点考察研究生创新性和科研能力,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考察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

  四、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比例和范围如何?

  答: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要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五、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如何开展?

  答: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高校配合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六、如何确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答: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初评阶段,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阶段,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七、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如何使用?

  答: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一是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二是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三是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四是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五是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督〔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年12月24日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要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教育部定期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畴。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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