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关于增设大中小学春秋假期”的建议,教育部近日公布答复称,在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完成好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和教学时长的前提下,学校放假时间包括春秋假时间由各地、高等学校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
以下为答复全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66号建议的答复
教材建议〔2020〕78号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大中小学春秋假期 建立错峰休假制度促进旅游业均衡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规定“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
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小学课程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管理,考虑到各地和学校的地域特点、办学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地方和学校依法享有合理而充分的教学管理自主权。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已分别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每学年的教学时间、社会实践、机动时间、节假日时间作出相应规定。如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游学等,节假日时间共13周;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 40周,社会实践 1周,假期11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三年制中职、高职每学年安排40周教学活动,对假期的具体安排未做限制。
在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完成好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和教学时长的前提下,学校放假时间包括春秋假时间由各地、高等学校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8日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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