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2〕3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
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文件、《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相关工作的提示》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复试组织工作,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
“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坚持复试的科学性。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查方式,积极探索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全面考查,有所侧重。在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注重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核,注重对思想政治素质和身心健康状况的考核。
综合评价,成绩量化。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都要有量化结果。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复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操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坚持集体决策、统一领导,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议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办法、方案,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
“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研招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市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进展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3.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5.起草、报批和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7.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
五
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党委宣传部、信网中心、保卫处、后勤保障部等部门。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模拟演练、决策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
六
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纪检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
七
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远程复试)、后勤保障组(现场复试)、监督检查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考务工作组 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保密安全管理,全面做好考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后,在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整理归档考生资格审查材料、试题、考生答卷、评分记录、面试记录等书面材料,形成考生复试档案,整理复试视频影像资料,妥善封存保管,确保复试流程可回溯。
2.复试专家组 各学院根据本院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小组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负责实施对考生的身份识别、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复试工作。复试小组的组成应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学院对于采用面试方式进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的,还应以学院为单位,单独成立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小组。此外,还应注意安排好外语小语种考生听说能力的测试。
3.技术保障组(远程复试)
做好远程复试网络和系统的保障工作,调试复试所用硬件和软件,指导考生做好复试设备的准备和系统测试。掌握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提高防范作弊水平,提前研究防范通过ChatGPT等AI技术作弊的有效措施。
4.后勤保障组(现场复试) 做好现场复试场地、办公用品、消毒用品的保障工作,指导复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做好个人防护,对复试场所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消毒。
5.监督检查组 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和研究生院组成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全校各学院在硕士生招生复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
八
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
九
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
十
条 复试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
“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划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各学科门类复试基本分学线(含专项计划)详见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相关通知(网址:http://yzb.tju.edu.cn/xwzx/tkss_xw/202303/t20230315_323024.htm)
各二级学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且须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依照《天津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夏令营通知》的有关招生优惠政策:参加夏令营并考核合格者,报考天津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我校相应学科门类复试基本分数线(含总分、单科分数)标准后,可直接参加复试,表现优异者可优先拟录取。
第十
一
条 复试人数比例
各学院在学校复试分数线基础上,严格实行差额复试,将考生按照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本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生名单,复试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数减去推荐免试生数)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对合格生源不足
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十
二
条 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所有列入学科、专业复试名单的考生,均须通过硕士招生管理系统网上交费平台(网址:
http://202.113.8.92/TGSR/index.action)及时缴费。完成缴费后,考生可适时在网上下载打印《复试资格审查合格单》。考生应按学院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复试资格审查合格单》
2.大学学习成绩单
3.有效居民身份证
4.学历学籍材料(往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其他材料(详见各学院复试办法要求)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清晰版照片或扫描件至相关学院进行资格审查,提交方式详见各学院后续公布的复试办法。
特别提示:
1.身份证如果丢失,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于证明上贴本人照片并骑缝加盖公章。
2.是否可参加复试详见各报考学院网上通知。
3.复试结束后,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
三
条
教育部照顾或加分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申请由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转入普通计划招生的,需在复试前提出申请,与普通类考生同批次复试,同批次排序,同批次录取。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4.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不含单考生、MBA考生、MPA考生、MPAcc考生、MEM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以上几类符合教育部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请在报考专业正式复试前向报考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照片,相关材料/证书扫描件),各学院联系方式详见天津大学2023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我校根据教育部最新文件及名单审核考生资格,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符合基本培养条件的考生适当照顾;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十
四
条 各批次复试前,各学院须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
五
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形式:网络远程复试、现场复试
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自主确定各专业复试方式。具体复试形式详见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2.复试时间:2023
年
3月24日至3月31日
注:具体复试时间各学院可根据工作安排适当调整,请关注各学院公布的复试办法。
3.复试
地点
/平台:详见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
90元/生。
缴费方式:通过硕士招生管理系统网上交费平台(网址:
http://202.113.8.92/TGSR/index.action)进行缴费。
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已经缴纳复试费的考生,如调剂过程中仍参加我校复试可不必重复缴费。
5.复试组成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专业能力考核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
1.专业能力考核:
(1)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可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听说能力测试内容一般应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
(2)专业课测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可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也可放入综合面试中考核,测试科目必须按照考生报考专业所规定的科目进行。调剂考生的专业课测试要求由调入学院和专业确定。
2.综合素质考核:
(1)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实验和动手操作技能,对于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采用笔试、操作或面试方式进行。
(2)综合面试由参加复试的老师直接提问或由考生当场抽题作答。考核内容应涉及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考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考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和心理素质以及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考核等。
对于综合面试,各专业复试小组可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制定更加详细的面试方案。综合面试由各专业复试小组负责考核,面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每个考生总计复试时长一般为30分钟左右(复试部分环节采取笔试形式考核的,其余环节复试
时长可调整至
20分钟左右),具体时长可由复试专家组根据复试情况适当调整。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会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
六
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复试成绩总分200分
,其中专业能力考核80分,综合素质考核120分。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15分、专业课测试65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30分、综合面试90分。
考生复试成绩应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成绩之和。
第十
七
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十
八
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招生单位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所报考学院的所有专业复试全部结束前,不将复试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上传网络或泄露给他人(或机构)。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十
九
条
复试工作人员纪律及要求
各学院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要对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申请调剂本学院研究生的导师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研招办将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现场或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对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复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
二十
条
复试保障及应急预案
我校
各学院/专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现场或者远程复试考核形式,具体复试安排详见各学院(部)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参加现场复试的考生需按照学院的要求做好个人健康监测,进校期间需做好个人防护。参加远程复试的考生需听从各学院安排,提前进行网络测试。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或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请提前联系所报考学院。
对于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我校会进行技术兜底保障,根据考生申请积极协调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必要合理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二十
一
条 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应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国家A类考生分数线并且达到我校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3.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
第一志愿报考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且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调剂,考生被录取后仍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相关要求管理。
6.其余未尽事宜,参照2023年教育部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二十
二
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
以及报考
“
退役大学生士兵
”
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
)必须通过教育部
“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最长时间以各学院规定为准。
3.调剂系统开放前我校(或相关学院)将在学校官网(或学院官网)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各学院要提前拟定接收调剂要求,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备案。严禁任何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或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调剂信息请关注各学院通知。
5.报考
“
退役大学生士兵
”
专项计划的考生调至普通计划,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起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复试。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
三
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
“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
四
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2023年硕士生招生计划进行录取。未经研招办同意,各学院的招生规模不得随意变动。学院可在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内,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安排调节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名额,并随复试名单同时公布,注意对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类型限额。学院可随各学科、各专业的复试情况微调招生名额。
第二十
五
条 初试总分为500分的专业,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2.5)×60% +复试总成绩×40%
初试总分为300分的专业,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1.5)×60% +复试总成绩×40%。
第二十
六
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
七
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院官网公示
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
八
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十
九
条
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参加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相关学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录取当年(
2023
年
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
三十
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复试
健康管理
第三十
一
条
各学院组织现场复试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及天津大学相关要求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复试期间,教师和工作人员要每天进行健康监测。
2.入校进行复试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入校规定。
3.参加复试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进入复试场所前要进行测温,做好手部消毒。
4.复试场所要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并定期消杀。
5.复试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参加复试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坚持全程科学佩戴口罩,座位保持安全距离。
6.保持
“
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
”
等良好习惯,确保安全。
7.复试过程中如出现教师或工作人员发热、咳嗽等情况及时处理,确保师生健康安全。
8.复试结束后,校外考生需尽快离校。
第七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
二
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
三
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
四
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
五
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六
条 各学院可体现学科自身特色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复试内容、复试要求及成绩核算办法,各学院须在学院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公示说明,并报请研招办审批后可以执行。
第三十
七
条 本办法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 八 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