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学院(中心、所)
在我
校
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且须提前
在研招办备案后
在
各
学院(中心、所)
网站公布
。
第
十
条
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各
学院(中心、所)
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
在研招办备案后
在
各
学院(中心、所)
网站公布
。
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
十一
条
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
各
学院(中心、所)
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
考生应按
各
学院(中心、所)
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
如丢失可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
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
6.其他材料
(1)《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
(2)
博士、硕士在校生须提供
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3)
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后到
2022
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
除
专科毕业证或本科结业证
外须同时提供
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2篇以上论文
(4)
外语水平证明、
科研成果、获奖、专家推荐信等相关综合能力佐证材料
(5)
复试缴费截图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
通过
各
学院(中心、所)
复试细则和复试通知中提供的提交方式,
按照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电子版。
第
十二
条
政策照顾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4.
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
校
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
请在
复试
前向我
校
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我
校
将根据教育部下发的相关名单或教育部文件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考生资格,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方式
:
通过邮箱yzb@tjfsu.edu.cn提交相关资格材料,邮件命名格式:申请加分政策-考生编号-考生姓名-报考专业。
第
十三
条
各
学院(中心、所)
在
各批次复试前
须向研招办提交复试考生名单
(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研招办
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我
校
不做破格复试。
第
十四
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形式:我
校
采用
网络远程复试
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2022年
3月
底
至4月
中旬
3.复试平台:选用
腾讯会议
作为网络远程复试平台,
云视讯
作为备用平台,
各
学院(中心、所)
同一专业复试须采用相同的复试平台。
各
学院(中心、所)
须向考生公布复试工作期间应急联络人及电话。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5.复试组成
复试由
专业综合能力考查
、
专业听力(外语类专业)
及
外语水平(非外语类专业)
测试组成。
专业综合能力考查
:
外语类专业
主要考查考生
的综合素质、
专业知识
的掌握情况
、语言
综合
运用能力和
思辨
能力。
非外语类专业
主要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理论、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
考生掌握专业知识的广度、深度,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了解考生的专业素养及培养潜质。
复试
通过网络远程面试的方式进行。考生备考期间,抽签决定面试顺序。抽签完毕后,考生按抽签顺序进入复试考场面试。
综合面试时间由
各
学院(中心、所)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安排,每个考生综合面试时长一般为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面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
、
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
,
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
加试科目满分100分,60分合格。
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
各
学院(中心、所)
可根据学科特点通过
网络
远程复试
平台
实施开放性综合能力考查
,
保证全面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
外语水平测试
)
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
十五
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
全国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天津外国语大学
自命题
工作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网络远程复试的特殊性,
应
尽可能采用综合性
、
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
,准备足量的试题
。
2.复试成绩计算:
(1)
外语类专业(含翻译硕士)
复试成绩
(
满分100分
)
=
专业
听力
(
30分
)
+
专业综合能力考查
(
70分
)
(2)
非外语类专业(含专业硕士)
复试成绩
(
满分100分
)
=
专业综合能力考查
(
90分
)
+外语水平测试
(
10分
)
第
十六
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
十七
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禁止在复试过程中录音录像
;
如
有必要,
我校
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
校
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
校
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
十八
条
复试工作人员纪律及要求
各
学院(中心、所)
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要对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提高导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
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申请调剂本
单位
研究生的导师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研招办将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现场或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对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复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
十九
条
复试保障
考生
在
远程复试前
须
按照
各学院
(
中心、所
)
要求
,
完成资格考查、身份核验等工作,
提前进行网络测试。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或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请提前联系所报考学院
(
中心、所
)
。
对于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我校会进行技术兜底保障,根据考生申请积极协调
并
提供必要合理的支持和帮助
。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
二十
条
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 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
统考科目英语一与英语二视为相同考试科目,数学(三)和经济类综合能力(396)可视为相同考试科目。
第
二十一
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
校
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
24
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
学校
将在
研究生院
官网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
各
学院(中心、所)
要提前拟定接收调剂要求,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备案。严禁任何
各
学院(中心、所)
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或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5.
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考生须在复试前提出申请,如果申请调剂专业的普通计划一志愿合格生源已满,则不能转普通计划;如果一志愿合格生源不满,可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报名,按照调剂的政策要求,与同批次普通计划考生排序,择优进行复试。
6.
各
学院(中心、所)
根据复试录取情况
报研招办审核后
可组织多
批
次
调剂
复试,但仅限于调剂复试后仍未达到录取人数的专业。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
二十二
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
二十三
条
计划管理
我
校
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
二十四
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
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
(
满分100分
)
=初试
成绩
÷5×50%+复试
成绩
×50%, 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
二十五
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按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上述考生如复试成绩仍相同,由各
学院(中心、所)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
二十七
条
公示结束后,我
校
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
二十八
条
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
校
或各
学院(中心、所)
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
提供虚假报考信息者,不予录取。
8.
复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的考生,不予录取
。
9.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日前(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
二十九
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
校
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复试防疫要求
第
三十
条
复试的防疫工作严格执行我校相关防疫规定,
严格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则,切实做好复试过程中考官和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人员密度,防止人员聚集。
第七章
监督和复议
第
三十一
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
校
将对
各
学院(中心、所)
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
校
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
三十二
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
校
及
各
学院(中心、所)
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
三十三
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
各
学院(中心、所)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
三十四
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十五
条
本办法由
学校
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
三十六
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招生单位招生咨询电话/邮箱:
022-23280352/yzb@tjfsu.edu.cn
纪检监察举报投诉电话/
邮箱:
022-
81509020
/
jgdw@tjfsu.edu.cn
招生单位网址:http://www.tjf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