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检查指导、调研学习、出席会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人才引进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同城不得接待。
第六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著名专家学者、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接待,对口单位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确需校领导参加的,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接待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安排的接待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需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并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公务外出需对方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省部级领导来访可以安排普通套间,著名专家学者、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
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及时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的人数,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省财政厅修订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在安排接待出行活动中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
学术交流、科研合作、人才引进等公务活动无派出单位公函的,须附上接待单位邀请函,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政〔2014〕3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