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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硕复试“阴阳合同”案例分析

2021-01-26 10:40 2013 来源:海文考研


热点:阴阳合同
(1)分析阴阳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
(2)在逃税罪中首罚不刑原则的运用是否合理。
(3)为什么空姐代购逃避关税被判刑11年而范某却只用交罚款。
以下是一些解答,大家可以参考并得出自己的观点:
答案一:
1.阳合同因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如无效力瑕疵,因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有效。
2.合理。原因:a.符合社会现状,体现谦抑性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现状,逃税的个人和单位数量较多,如一一处以刑罚,无法体现刑罚的谦抑性特征。 b.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初次逃税者,适用首刑不罚即行政前置程序,能够有效地起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既有惩戒又有教育作用。同时,对于广大偷逃税款的个人和单位 适用首刑不罚原则,能够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c.节约司法资源。首刑不罚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为巨大的犯罪。
3.空姐逃避关税,触犯的是走私罪,区分于逃避一般税款所触犯的逃税罪,而走私罪的法定刑中并未规定首罪不刑的原则。因此,司法机关依法根据犯罪情节、事实对空姐判处11年有期徒刑,对范某处以行政处罚的判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答案二:
1.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要分开阴合同和阳合同两个合同去分析,结合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知识点加以分别论述,记住要提及影响其效力的因素是什么,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当事人的意识不自由不真实;
2.首罚不刑原则是对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逃税现象太普遍,法难责众,设计了一个行政前置程序,可以保护一大批企业家和个人纳税人。不一步到位用刑法手段对付违法者,而先用行政法调整。行政处罚也已经非常严厉。但是逃税罪的“法定首次刑责豁免”确实形成为对超高收入群体、强势个人的制度包庇。

3.逃税罪所逃的税款不包括关税,涉及关税是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没有规定首罚不刑原则的,这也就是为何二者受到的处罚差别如此巨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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