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的刑法问题。
1、公民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行为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例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例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例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因对隔离治疗措施、治疗条件等不满或者其他原因如对病情恐惧想回家,担心生意受影响等等,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健康人群中传播的。
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最高检的立案标准,该罪针对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还有sars、肺炭疽等。通说认为本罪是过失犯、危险犯。
2、暴力伤医行为的刑事责任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防控物资等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如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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