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云南师范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公开、竞争公平、遴选公正。
第三条 推免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学业表现和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学生处、校团委、财务处、校医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免工作方案制定、资格审定、争议裁定等。教务处和研究处分别在推荐和接收阶段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学部)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学部)党委书记和院长(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相关学科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等7或9人(有直博生推荐名额的单位,至少有3人是博士生导师),负责制定本学院(学部)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按要求落实本学院(学部)推免学生的报名、审核、推荐、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学部)应组建专门的推免工作监督小组(成员3或5人),全程监督推免工作各个环节,受理推免工作中的异议和申诉。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七条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主要分为专项计划(研究生支教团、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和普通计划(直博生、“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教学类成果奖励、专业建设奖励)。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数,结合上位精神和学校实际,综合考量一流专业建设、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近三年升学率、国家和地方发展需求等确定分配名额。
第九条 专项计划名额分配
(一)研究生支教团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研究生支教团”专项下达的计划数,按照当年“研究生支教团”计划数的一定比例额外配套名额至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制定推免遴选办法,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学院(学部)推荐、择优选拔”的原则在全校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
(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数及相关专业情况,分配到相应的师范专业。各学院(学部)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从具备教师资格并志愿到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优秀学生中遴选产生。
(三)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三个专业的名额,原则上按当年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总名额的40%左右分配(各专业具体分配名额按当年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总名额确定);其他“卓越教师培养计划”专业的名额,按当年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总名额的40%左右分配,各专业具体分配名额按当年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总名额确定,其中,物理学和历史学专业给予一定倾斜。
其他“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卓越法治人才”“卓越新闻传播人才”的分配名额按当年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总名额的20%左右分配,主要在相关专业中分配,各专业具体分配名额按当年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总名额确定。
第十条 普通计划名额分配
(一)直博生
每个有学术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学部)原则上分配1个直博生推荐免试名额。
(二)“拔尖创新人才”项目
省级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按其所设“拔尖班”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0%左右分配名额;校级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按其所设“拔尖班”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0%左右分配名额。该名额不能用于其他班级或专业。
(三)教学类成果奖励
对获得以下教学类成果的学院(学部),给予单独名额奖励。成果认定时段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获得1项特等奖,奖励10个名额;每获得1项一等奖,奖励6个名额;每获得1项二等奖,奖励3个名额。同一获奖项目中有不同学院(学部)参与的,只奖励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学部)。
国家级教学改革成果。获得国家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专业、课程、教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等成果的学院(学部),每项成果奖励1个名额,累计不超过3个名额。同一成果中有不同学院(学部)参与的,只奖励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学部)。
学生“三大赛事”(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获奖。每获1项国家级最高等级奖项的学院(学部),奖励1个名额,累计不超过3个名额。同一成果中有不同学院(学部)参与的,只奖励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学部),不能明确获奖人排名顺序的,以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学部)为准。
(四)专业建设奖励
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专业建设水平、升学率等情况,计算各学院(学部)推免名额。计算方式为:某学院(学部)推免名额 = (当年下达学校计划总数扣除专项计划和直博生、“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教学类成果奖励外的名额)×(该学院(学部)依据表1测算的分值 ÷ 所有学院(学部)依据表1测算的分值总和)。其中,各学院(学部)依据表1测算的分值按照表1所列指标和权重计算,计算过程均归一化处理。
表1 学院(学部)专业建设分值计算方法
| 一级指标(权重) | 二级指标(权重) | 相关指标 | 计算说明 | 备注 |
|---|---|---|---|---|
| 1. 本科毕业生人数(0.3) | 各学院(学部)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 |||
| 2. 专业建设水平(0.3) | ∑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专业综合评价等级分值 | 专业综合评价等级根据省教育厅最新评价结果计分:①A等:A+为35分,A为30分,A-为25分;②B等:B+为16分,B为13分,B-为10分;③C等:C+为3分,C为2分,C-为1分。 | ||
| 3. 升学考研(0.4) | 3.1 升学率(0.5) | 学院(学部)上一届本科毕业生数×学院(学部)上一届本科毕业生平均非推免升学率 | ||
| 3.2 考研率(0.5) | 学院(学部)上一届本科毕业生数×学院(学部)上一届本科毕业生平均考研率 |
“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象,且不含“拔尖班”。以上指标计算过程均归一化处理。
分配到学院(学部)的普通计划名额,由学院(学部)遵循“优质优配”原则,向专业建设水平高、人才培养质量好的优势专业倾斜,科学合理分配到各个专业。
第十一条 分配名额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收回,面向学校“冲A专业”以及符合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需求的专业重新分配。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对象应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学士学位、“一专多能”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及“3+2”高本贯通等专业学生)。
第十三条 推免生选拔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专业发展潜质;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的记录,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四)未受过任何处分;
(五)无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行为。
第十四条 推免生选拔综合成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至推免当年,通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全部课程;
(二)专业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程无不合格记录,且其他各类型课程不合格记录不超过2门;
(三)文科、理工科学院(学部)的学生前三年专业课平均成绩在专业内排名前20%;
(四)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及拔尖班的学生,不设专业课排名限制,由学院(学部)自主制定标准,重点考察专业特长、创新能力与实践成果;
(五)申请“研究生支教团”推荐的学生,其成绩条件由校团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课成绩是推免生遴选的最基本指标,学院(学部)不得再组织专门的推免遴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同等条件下,按照本科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创新成果、竞赛获奖的顺序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学院(学部)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高标准或增加其他要求,但应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严格控制非本专业竞赛的加分权重,严格执行遴选标准。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的推免项目,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条件的学生(如: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大学生士兵、竞赛获奖者等)单列计划,不得降低遴选标准。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年度推免工作,各学院(学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年度推免工作要求,制定学院(学部)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及加分标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学部)公示。
直博生计划由研究生处依据《云南师范大学优秀应届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部)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展遴选推荐,按学校下达推荐名额不低于120%、不高于150%的比例,分别确定申报普通计划和专项计划的人选,学院(学部)推免工作小组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学部)推荐名单后,将推荐名单及时通过公示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未经公示的推荐名单一律无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名额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须由学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推免工作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学校教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相关问题举报,对违纪违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推免工作的参与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选拔推荐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回避当年的推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和参加选拔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已录取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按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调整,由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届学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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