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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总结

2026-09-17 12:18 1350 来源:海文考研

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总结

发布日期:2021年6月8日

文号:湖大教字〔2021〕15号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15]10号)同时废止。

一、总则

推免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为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推荐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荐工作小组,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细则,经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实施。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推免工作由相应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免生推荐遴选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分配至当年度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院;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推免生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分配至相关推荐单位。分配名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各学院人才培养成效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情况;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国家人才培养基地、文理科试验班等;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体育艺术类比赛国家级及以上奖励等。

四、基本推荐条件和要求

推荐对象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推荐条件: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专业发展能力;在推荐遴选时已经修完并通过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水平。

遴选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可将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志愿服务等纳入遴选指标体系,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根据推免生遴选总成绩择优推荐。

推免生遴选总成绩由学业综合成绩和专项评价成绩相加组成。学业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按核心课程(学门核心、学类核心、专业核心)初修成绩的平均分计算。专项评价成绩由专项评价成绩(一)和专项评价成绩(二)组成。专项评价成绩(一)不超过3分,包括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荣誉表彰、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专项评价成绩(二)包括学生本科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获得双创三大赛、体育艺术类比赛国家级及以上奖励。

各推荐单位应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科研成果与竞赛获奖,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各推荐单位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进行审核鉴定,组织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

五、工作程序

各推荐单位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按分配名额拟定推荐预选名单,经推荐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推荐预选名单经推荐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即为年度推免生名单。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六、监督与复议

各推荐单位要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机制,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结果负责;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保证学生咨询、申诉渠道畅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监督。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声明报备。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推荐单位名单公示期间,向推荐单位推荐工作小组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学生如对推荐单位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七、其他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履行相应手续,未履行规定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学生获得推荐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者;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推荐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专项评价成绩加分标准

一、专项评价成绩(一)加分标准(总分不超过3分)

竞赛获奖0—0.8分:A类竞赛国家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最多加0.2分,二等奖(银奖)最多加0.1分,三等奖(铜奖)最多加0.05分;省部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最多加0.05分,二等奖(银奖)最多加0.02分,三等奖(铜奖)最多加0.01分;B类竞赛获国家级最高奖最多加0.02分。集体项目由学院根据学生贡献度确定具体加分分值;同一项目不累计,只取最高值。

科研成果0—0.8分: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一流期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一篇最多加0.2分;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最多加0.1分。

荣誉表彰0—0.6分:国家级荣誉如全国道德模范、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其中一项者最多加0.6分;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者最多加0.3分;省部级荣誉如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省优秀共产党员、省优秀共青团员等每一项最多加0.1分。同一项目不累计,只取最高值。

志愿服务0—0.2分:圆满完成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活动的志愿服务或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者,由校团委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认定并确定具体加分分值。

国际组织实习0—0.6分:12个月及以上最多加0.6分;6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最多加0.3分;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最多加0.1分。

二、专项评价成绩(二)加分标准

参军入伍服兵役:获得二等功及以上、获得三等功、获奖(含嘉奖、“四有”优秀士兵等)、圆满履行兵役义务分别对应不同加分分值。以上加分只取最高值,不重复计算,此项加分只作为入伍学生是否入围推免名单的依据。

获“双创三大赛”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一等(金奖)及以上排名第一至第五分别对应不同加分分值,二等(银奖)、三等(铜奖)按排名分别对应不同加分分值。

获艺术类比赛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分别按获奖等级和排名对应不同加分分值。

获体育类比赛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分别按比赛类别、名次和排名对应不同加分分值。集体项目若从获奖证书无法区分排名,其排名顺序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贡献度确定。

专项评价成绩(二)加分标准如遇政策衔接等相关特殊问题,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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