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0
一、总则
1.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2. 为规范学校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3.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坚持综合考查、择优选拔、推荐。
二、组织领导
1. 学校成立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荐选拔组织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中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体育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团委、学生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2.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教授委员会委员和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制订完善本单位具体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公正、平稳、按期完成遴选推荐工作。
三、推荐原则
1.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2. 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3. 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可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
四、名额分配
1. 根据教育部每年度下达推免生名额,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校实际统筹分配名额。
2. 学校将推免生名额分配到学院时,将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1)各学院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2)学校专业学科建设、学生培养、学生就业等因素。
3. “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名额由国家计划单列,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在名额分配时,由学校团委统筹安排,不直接下达到具体学院。
4. 若学院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须退回剩余名额,由学校进行二次分配。
五、申请条件
1. 基本要求: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以学生处文件为准);
(6)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确定最终是否获得推免资格;
(7)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2. 具体要求:
(1)修读的各门核心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加权平均成绩(保留两位小数)达到80分及以上;成绩合格又选择重修的课程,以最高成绩计;
(2)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3)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达到规定要求;
(4)体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5)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工作要求
1. 推免生工作要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
2. 推免程序:
(1)公布细则。各学院推免遴选工作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公示;
(2)学生报名。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3)资格审核。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核,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4)学校审定。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的推荐结果进行审核,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3.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工作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申请推免资格的学生要主动报备声明回避关系,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4.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同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毕业前因违纪受处分或因本人原因不宜推荐的,学校有权取消其推免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5. 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推免工作。对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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