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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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相关学生简称推免生),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2. 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我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接收,是指我校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3.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择优选拔等原则,鼓励跨学科专业推荐。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
4. 推免工作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监审处、学工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为成员。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政策的制定,推免生考核及推免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等工作。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
2. 相关学院同时成立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硕士点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人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名额分配
1.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指标数,在往年分配名额的基础上,依据下列原则研究调整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
(1)综合性原则。学院博士点(建设学科)数、硕士点数、省级重点学科数、一本专业数、应届毕业生规模等。
(2)倾斜性原则。国家发展急需的学科、艰苦行业的学科、特色学科专业和特色专业班级等。
(3)成长性原则。学院的发展势头及后劲,研究生培养质量等。
2. 特长生与担任我校辅导员的推免生的指标单列。
四、对象和条件
1.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1)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前6个学期(五年制的为前8个学期)课程均学分绩专业排名处于前50%以内;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5)品行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补考(与硕士点初试相近的3门课程:数学和两门专业课。如果不考数学,则为三门专业课。其中,专业课由学院指定并公布)、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在相关专业领域已有较为突出的成果者,经三名以上(含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业绩材料及教授推荐意见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确定其推免资格,由学校定向接收。相关直接确定推免资格的标准,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从严掌握。
3.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学校可从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中选拔推免生,担任我校辅导员。其学院推荐选拔程序与其他推免生相同,但学校计划单列,成绩单独排队,由校学工处组织综合测试。推免生获得该资格后,由学校定向接收,在校就读四年。辅导员推免生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及厚实的专业背景;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热爱辅导员工作。
五、推荐程序
1. 工作流程:
(1)研究生院发布推免工作信息。
(2)相关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要求、学生科研能力、获奖情况等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3)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填写《华东交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报所在学院,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跨学科申请,需获得接收学科接收函,并参加接收学科专业复试,成绩带回本学科(院)参加成绩排序,由所在学科(院)推荐。
(4)资格初审。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者的专业名次、前6个学期(五年制的为前8个学期)文化课成绩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等材料进行审核。
(5)专业复试。学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组织进行专业复试。复试的方式、内容及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6)自2014年起,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同时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并且已获推免资格的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接收单位。为提高效率,保障学生权益,我校各学院的推荐过程即接收过程,如要选择本校接收的学生须明确接收专业类别与名称。学院根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复试成绩综合排序,按分配名额确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7)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推荐的名单进行资格复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
(8)凡取得推免资格者,体检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我校当年推免生,学校将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全国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确定本校接收的推免生,将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待录取工作。所有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9)接受外校推免生的学院,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2. 在两个公示期内,凡有异议者均可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诉。
六、推免时间
1. 推免工作安排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的第7学期进行(五年制的为第9个学期),推荐对象的成绩终算时间为第6学期(五年制的为前8个学期)。
2.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九月初下达本年度推免生名额分配表。
七、奖励政策
1. 为不断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鼓励优秀推免生选择我校就读,学校对被我校正式接收的校内外推免生(体育特长生除外)发放一次性奖励,同时充分保证个人选择导师的意愿。
2. 相关学院也应出台配套措施,在学校总招生规模的50%以内尽量接收学习成绩优异、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的推免生。
八、监督管理
1. 如发现学院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的,将缩减或收回该学院的推荐名额,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2.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资格,已经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3.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生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4. 监审处负责对推免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九、附则
1. 凡被我校接收录取的推免生原则上应在本校相关专业攻读硕士学位。
2. 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定接收录取的推免生,不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同时,也不得放弃资格,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再参加就业推荐。
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4.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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