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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学院2026届研究生推免资格名单公示

2026-09-17 07:48 1344 来源:海文考研

财政税务学院2026届研究生推免资格名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1日
名单人数:共18人
涵盖专业:未提供各专业人数
排名/评分方式:按综合成绩排序,依据《东北财经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和接收工作实施办法》及《财政税务学院推荐2026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审核,但未明确综合成绩的具体评分公式或各维度权重
公示期:2025年9月11日至9月13日(共3天)
其他说明:候补推荐名单6人,如有增减,按名次依次递补推荐人选;联系电话:0411-84710480


附件: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26年+职务 姓名 学院职务.docx
附件: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26年+财政税务学院2026届研究生推免资格名单公示.pdf
附件: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26年+财政税务学院 2026届研究生推免资格名单公示+政策与通知1.pdf

附件名单:

| 职务 | 姓名 | 学院职务 |

一、文件依据与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25年6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税务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东北财经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和接收工作实施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学院修订印发本实施细则。

二、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免小组”),负责推免生遴选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监督。人员组成如下:

职务姓名学院职务
组长谷成党委副书记、院长
成员陈君党委书记、副院长
成员汤琼峰党委副书记
成员彭健副院长
成员李静怡副院长
成员许慧财政系主任、硕士生导师
成员李维萍税务系主任、硕士生导师
成员刘鹏飞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
成员任姿瑄毕业生年级辅导员

推免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测评的具体工作。推免小组成员如有岗位变动,由接任人选接替。

三、综合测评成绩构成

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得分和德育研综合评分两部分。

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得分(百分制)×80%+德育研综合评分(百分制)×20%。

学习成绩得分为申请人前三学年所有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成绩的特殊加权平均分,成绩计算以首次考试成绩为准。

德育研综合评分主要包括学科竞赛及科研成果、创新创业及奖励荣誉、日常行为三部分,满分100分。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若申请人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学术不端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推免小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四、德育研综合评分标准

(一)学科竞赛及科研成果(满分25分)

1. 发表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项目计分(分/篇)备注
TOP、A级期刊251.期刊级别认定参照《东北财经大学中文学术期刊目录》《东北财经大学外文学术期刊目录》(2018年修订版,见附件1);2.仅限学生本科阶段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3.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计;4.所有成果均须有刊物原件证实(外文成果可为online),否则不予加分,用稿通知不加分;5.关于外文期刊级别认定:外文A视同中文TOP,外文B视同中文A,以此类推。
B级期刊15同上
C级期刊10同上
D级期刊5同上

2. 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奖励者计分标准:

竞赛类别获奖等级计分(分/项)备注
A类学科竞赛国家一等奖251.A类学科竞赛为:“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竞赛;2.B类学科竞赛为:参赛当年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项目(见附件2);3.C类学科竞赛为:经学院认定的其他赛事项目(见附件2);4.学科竞赛加分需为成果认定排名前五名的主力队员,项目负责人按表中加分标准认定,其余队员在对应分数上×0.8,前五名以外的其他队员不计分;5.金银铜奖按一、二、三等奖标准加分。若有特等奖,在一等奖分值上×1.1;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及以后按三等奖加分;6.成果认定只认定校级及以上,省级得分按照国家级得分相应等级×0.8,校级及以上按照国家级得分相应等级×0.5,其他等级不予加分;7.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者,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8.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9.B类学科竞赛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5分,C类学科竞赛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10.学院每年对认定竞赛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如未在表中竞赛项目将由学院推免小组审议。
A类学科竞赛国家二等奖15同上
A类学科竞赛国家三等奖10同上
B类学科竞赛国家一等奖15同上
B类学科竞赛国家二等奖10同上
B类学科竞赛国家三等奖6同上
C类学科竞赛国家一等奖10同上
C类学科竞赛国家二等奖6同上
C类学科竞赛国家三等奖4同上

(二)创新创业及奖励荣誉(满分25分)

1. 已结项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计15分/项,其他成员计12分/项;已结项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计10分/项,其他成员计8分/项;已结项的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计3分/项,其他成员计1分/项,校级项目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上述项目未结项的,不予加分。

注:项目成员按上述加分标准认定,前五名以外的其他队员不计分。

2. 奖励荣誉:因思想上进、成绩优异或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级先进荣誉称号的计25分/次,省级个人先进荣誉称号的计15分/次,市级个人荣誉称号计10分/次,校级个人荣誉称号计3分/次,校级荣誉称号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2分。

市级及以上奖励荣誉应为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或以中央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名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由各类行业协会或学会组织颁发的无效;校级荣誉称号应为以东北财经大学党委、团委及学校名义授予的综合类荣誉称号。

注:各类荣誉称号不包括各类综合、专项奖助学金等。

(三)日常行为(满分50分)

1. 任职情况(此项满分15分):

①担任校级团委学生会(含媒体中心等同类别学生组织,下同)主席团成员加6分,担任校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加3分;

②担任院级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10分,担任学院团委学生会媒体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班级班长、团支书的加8分;担任学院协会会长加6分,担任团委学生会媒体中心等部门副部长、班级班委、学院各项运动类、兴趣类队伍(球队、舞蹈队、旗鼓队、演讲队、辩论队等)队长等加3分;

上述未列明情况,申请人可如实填报相关任职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

2. 活动参与情况(此项满分20分):

①代表学院参加文体比赛情况:申请人填报在校期间代表学校、学院参加的体育竞赛、文化比赛(如舞蹈比赛、歌唱比赛等大学生文化艺术节比赛),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取得名次和参与程度进行核定,每项活动得分区间为1-3分;

②申请人填报在校期间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党团、文化、学生活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其参与度和贡献度进行核定,每项活动得分区间为0.5-1.5分;

如组织或参与的活动在本办法其他类别中已经计分,则在此项不再重复加分,具体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3. 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此项满分15分)

①参加社会实践的个人获得国家级表彰计15分/次,获得省级表彰计10分/次,获得市级表彰计6分/次,获得校级表彰计3分/次,校级表彰累计加分不得超过6分;若为团队获奖,团队负责人按照个人计分相应等级×0.5,成员按照个人计分相应等级×0.3;社会实践表彰认定需提供证书或相应证明,团队成员由学院团委或者主办方出具相关证明。

注:项目成员按上述加分标准认定,前五名以外的其他队员不计分。

②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经学院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经历计0.2分/人次,累计不得超过2分。志愿服务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志愿辽宁的志愿服务时长,不算作加分依据。

③参加义务献血加2分(不区分献血次数)。

④全日制本科大学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加10分。

五、特殊贡献机制

若申请人在道德风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或为学校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真实性后提交学院推免小组商讨,可启动特殊贡献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申报与评定程序

德育研综合评分由申请人提交《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德育研综合评分申报表》(附件3),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后提交学院推免小组。

学院推免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择优确定获得推免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及排序。评定结果须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七、其他规定

1. 以上所有成果计算时间从申请人入校至推免当年8月31日止。

2. 在推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证实将直接取消其推免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3. 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或调整现行规定,导致本办法条款与主管部门规定相冲突的,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5.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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