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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学院2026届推免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26-09-17 07:19 1233 来源:海文考研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学院2026届推免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原文未注明
一、总则
1. 文学院推免生综合测评由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三部分加权产生,满分为100分。
2. 各部分权重分别为学习成绩80%、科研能力15%、社会实践活动5%。
二、学习成绩评分
1. 推免生学习成绩按第1至6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同一门课程只取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补考或重修所获得的成绩不参与推免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2. 计算课程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课(必修)、专业基础课(必修)、专业核心课(必修)。
3. 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5分制),或虽低于3.2,但其推免绩点排名在专业前40%(含)。
三、科研能力评分
1. 论文与著作
(1)论文和著作应是申请人本科期间正式发表的成果,成果内容应与所学专业相关学科或交叉学科基本一致。科研成果的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果认定和审核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成果认定与登记办法(试行)》执行,期刊分级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期刊分级办法》执行。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每篇5分,第一作者每篇3分,第二作者每篇2分,第三作者每篇1分。
(3)在普通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独立作者每篇1分,第一作者每篇0.6分,第二作者每篇0.4分。
(4)独立撰写或翻译的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每部著作计5分;合作撰写或翻译的学术著作(由第一作者或主编出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每两万字1分,上限5分。
(5)学术期刊的标准以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学术著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2. 专业学术竞赛
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乘以1记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乘以0.5记分。
(1)获国家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2)获省部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3. 科研获奖
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1)获国家级挑战杯特等奖10分,获国家级挑战杯一等奖6分,获省部级挑战杯特等奖4分,其他省部级奖项3分,获校级挑战杯奖项1分。
(2)获得国家级创新、创意、创业大赛金奖6分,其他国家级奖项4分,获得省部级大赛奖项4分,获得校级大赛金奖2分,其他校级奖项1分。
4. 科研项目
承担或参与本科生"人文社会科学新苗支持计划"项目和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项目并结项,项目负责人1分,参与人0.5分。获得优秀项目奖的额外加分:获得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2分,参与人加1分;获得二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参与人加0.5分;获得三等奖、优秀奖的,项目负责人加0.5分,参与人加0.2分。参与多个项目以最高分数计算,不累计。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后,按相关条款另行计分。如设计奖项设置调整,具体加分细则由项目组织方具体解释。
5. 创新创业项目
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并结项,项目负责人3分,参与人1.5分;省级项目负责人2分,参与人1分;校级项目负责人1分,参与人0.5分。参与多个项目以最高分数计算,不累计。
四、社会实践活动评分
1. 有重大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就、获重要表彰(见义勇为、三下乡、志愿者等)
(1)获国家级奖励5分。
(2)获省部级奖励3分。
(3)获校级奖励1分。
2. 奖学金
(1)获国家奖学金,每项5分。
(2)获校级一等奖学金2分,二等奖学金1分,三等奖学金0.5分。
3. 荣誉类项目
(1)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3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1分。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5分,校级三好学生2分。
(3)获得市级优秀共青团员3分,校级优秀共青团员1分。
(4)获得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3分,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1分。
(5)获得市级优秀志愿者3分,获得校级优秀志愿者1分。
(6)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1分。
4. 担任学生干部
(1)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校团委副书记3分。
(2)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2.5分。
(3)校团委、学生会部门部长,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2分。
(4)校团委、学生会部门副部长,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部长,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1分。
(5)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副部长0.5分。
(6)校院两级团学组织干事,各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0.3分。
以上学生干部任职以最高职务计算,任职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学年(不少于9个月,如职务规定任期不足9个月的,以规定任期为准),任职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同一职务任职时间达到两学年及以上,且表现优秀,可适当上调一个层级。
5. 体育类赛事获奖
参加体育类赛事,获得国家级体育类赛事一等奖的1分、二等奖的0.6分、三等奖的0.3分,参加省市级体育类赛事中一等奖的0.5分、二等奖的0.3分、三等奖的0.1分(具体参与计分的赛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6. 其他非学业类竞赛获奖
参加其他非学业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1分、二等奖的0.6分、三等奖的0.3分,获得省市级一等奖的0.5分、二等奖的0.3分、三等奖的0.1分(具体参与计分的赛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五、综合测评分数计算方法
1. 按照"专业排名"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
2. 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平均学分绩点、科研累计分数和社会实践累计分数,分别对学习成绩、科研累计分数和社会实践累计分数进行排序。
3. 根据权重占比,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科研能力测评分数和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申请人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申请人平均学分绩点-1)除以(排序申请人中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乘以80。
(2)申请人科研能力测评分数=申请人科研累计分数除以排序申请人中最高科研累计分数乘以15。
(3)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申请人社会实践累计分数除以排序申请人中最高社会实践累计分数乘以5。
4. 根据申请人分项测评分数,计算得出申请人综合测评分数,计算公式为:申请人综合测评分数=申请人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申请人科研能力测评分数+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
六、其他
1. 本指导意见中未明确规定事宜、在推免过程中相关事项发生的政策调整、产生的新情况等,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决策,综合认定。
2.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推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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