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年1月9日
长 江 大 学 文 件
长大校发„2025‟9 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
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已经2025 年1 月9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
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
2025 年1 月9 日
长江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
发展,进一步加强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
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
科学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
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
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
对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通
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
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
任副组长,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团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
组,统筹领导学校推免工作,具体负责全校推免政策的制定、
组织协调、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办公室主任由本科生院院长担任。纪检
监察机构综合室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院长或者书记任组长,由
分管教学、研究生、学科建设、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教授代
表等组成的学院(部)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
院(部)推免工作细则和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选拔对象
第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
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紧
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服务国
家建设和发展。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引导学生
全面发展。
第六条 推免生的选拔对象应是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
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优师计划、
专升本以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和独立学院的学生。
第四章 推荐类型及条件
第七条 学校推荐免试生分为普通优秀推免生、农村学
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硕师计划”)等。经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经学
校同意于当年实施的其他计划推免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
行。
第八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美劳全
面衡量,择优选拔。所有推免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
到任何处分;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
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
4.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收研究生规定的体检
标准。
第九条 除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外,普通优秀推免生还
应同时满足以下(一)(二)(三)款条件方可申请;运动训
练专业运动员学生(省队或国家队在训队员)可不受第(一)
款条件限制,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二)(三)款条件方可申
请;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可不受第(一)款条件限制,
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二)(三)(四)(五)款条件方可申请。
(一)截至报名之日止,第一至六学期(五年制专业第
一至八学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排名在本专业
前40%,相关课程应为首次成绩,重修(考)、补考成绩不计
入;
(二)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含体育、艺术类学生)全
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或者六级考试成绩合格;外
语类专业的学生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70 分(100 分
制);运动训练专业普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
四级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不低于50 分;运动训练专业运
动员学生(省队或国家队在训队员)学位英语成绩合格;
(三)截至报名之日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第一
至六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一至八学期)应修的所有学位课程
成绩合格且无不及格记录;
(四)在本科阶段获得《长江大学推免生奖励分认定标
准和计算办法》(见附件)第一条中的任何一项重要成果,
且发表论文应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竞赛获奖应为独立参
加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加;
(五)本校不少于三名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联
名推荐。
第十条 “硕师计划”推免生除满足第八条、第九条相
关推荐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一)师范类专业学生;
(二)志愿到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尊重服务地区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和要求,且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安排,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章 推荐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根据当年度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推免生名
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分配,优先向
“双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等国
家战略急需学科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任务攻
关、重点人才培养改革等对应学科、专业倾斜,综合考虑各
学院(部)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数、考研率、学科发
展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各学院(部)普通优秀推免生名额。
第十二条 分配至各学院(部)的普通优秀推免生名额
由相关学院(部)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到学院(部)内相关
本科专业。各专业生源不平衡时,学院(部)内部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由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计划(硕师计划、支教
团等)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分配至相关学院(部)。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科生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将推荐办法报省
招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二)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并公布年度
推免工作实施方案;
(三)各推荐单位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单
位推免工作方案,报本科生院审核后予以公布;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前向各推荐单位
提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奖励证明等有关材料
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各推荐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
的论文、专著、专利、竞赛获奖等成果进行审核鉴定,对申
请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奖励加分审查,组织特殊学术
专长申请者进行答辩等,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网
站予以公示;
(六)本科生院汇总各推荐单位的推免生初选名单,进
行资格复核,将审核后的初选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
导小组审定后,在本科生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长以教育
部当年工作要求为准;
(七)研究生院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报省招
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未经学校公示及
“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七章 考核标准与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推荐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
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严格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
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思
想品���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十六条 各推荐单位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
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
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
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七条 学校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
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
导向因素纳入学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
方面表现,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者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
计划或者破格推荐。具体按《长江大学推免生奖励分认定标
准和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综合成绩由学生的学业成绩、奖励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奖励分。依据综合成绩总
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推免生拟推荐名单。
学业成绩为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相关课程应为首次成
绩,重修(考)、补考成绩不计入。学业成绩=∑(某门必修
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学校对学生获得各级表彰、竞赛奖项以及公开发表学术
论文(专著)、获批发明专利等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加
分,奖励分为各项奖励加分之和,合计最多不超过15 分。
奖励分计算范围必须为申请人自入学开始、截至报名之日止
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以及完成的成果等。
第十九条 各推荐单位成立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
(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一般不少
于5 人),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奖励加分审查
等。对申请符合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的学生,可会同本研究领
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者赛事主办单位等,对其
论文、竞赛获奖等成果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
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
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
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每位成员须
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或者答
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答辩全程
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答辩的
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
括各类证明及教授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于当年实施的其他计划,按照
当年批准的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
强对待录取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他
们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
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以优异
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二十二条 在待录取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
推免生资格:
(一)受到纪律处分;
(二)学位课程出现不及格记录;
(三)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
(四)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
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
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
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
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
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
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
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
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
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推荐单位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学校将给
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
止其开展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
追究责任。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
免相关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参加一次研究生
免试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推荐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
行)》(长大校发„2020‟10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长江大学推免生奖励分认定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重要成果
(一)论文
在高质量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所学专
业相关的科研论文,T0 奖励15 分,T1 奖励8 分,T2 奖励6
分,T3 奖励4 分,T4 奖励2 分(均以正式发表为准,仅有
录用通知单不得加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科学技术
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
行)》(长大校发„2020‟10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长江大学推免生奖励分认定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重要成果
(一)论文
在高质量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所学专
业相关的科研论文,T0 奖励15 分,T1 奖励8 分,T2 奖励6
分,T3 奖励4 分,T4 奖励2 分(均以正式发表为准,仅有
录用通知单不得加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科学技术
发展研究院)
(二)全国各类竞赛(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
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1.获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金奖、银奖、铜奖者,分
别奖励15 分、12 分、9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
生院)
2.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
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5 分、12 分、9
分、6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团委)
3.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银奖、
铜奖者,分别奖励12 分、9 分、6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
单位院、团委)
4.获全国运动会、单项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的冠军
或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的前六名或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前八名者,奖励15 分。获全国
运动会、单项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的亚军、季军者,分
别奖励12 分、9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生院)
5.获教育部及其下属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及
其下属机构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冠军、亚军、季军者,
分别奖励6 分、5 分、4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
生院)
6.获其他A 类竞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
奖)、三等奖(铜奖)者,分别奖励7 分、6 分、5 分、4 分。
(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生院)
7.获B 类竞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
三等奖(铜奖)者,分别奖励5 分、4 分、3 分、2 分。(审
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生院)
二、一般成果
(一)各类竞赛
1.获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赛金奖、银奖、铜奖者,
分别奖励5 分、4 分、3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
生院)
2.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 分、4 分、
3 分、2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团委)
3.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省赛金奖、银
奖、铜奖者,分别奖励4 分、3 分、2 分。(审核单位:各推
荐单位、团委)
4.获省教育厅及其下属单项体育协会或省体育局及其
下属机构举办的省级体育比赛的冠军、亚军、季军者,分别
奖励2 分、1 分、0.5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生
院)
5.获其他C 类竞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
奖)、三等奖(铜奖)者,分别奖励3 分、2 分、1 分、0.5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生院)
(二)科研成果
1.以独立发明人或第一发明人获批与所学专业相关的
国家发明专利者奖励5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科学
技术发展研究院)
2.以独立署名作者或第一署名作者在《长江大学认定的
国内一、二类出版机构名录》认定的一类、二类出版社公开
出版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具有独立ISBN 号的学术专著者分别
奖励8 分、6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
究院)
3.获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立项,主
持人奖励1.5 分;省级立项,主持人奖励0.5 分。(审核单
位:各推荐单位、创新创业学院)
(三)参军入伍
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回校就读,奖励1 分;
在服役期间获得“四有”优秀士兵称号或团级(含)以上单
位嘉奖(荣誉称号)奖励3 分,荣立三等功奖励3.5 分。(审
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生院)
(四)参加志愿服务
获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奖励
6 分,获湖北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
奖励4 分;全国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获奖成员奖励3 分,湖北
省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获奖成员奖励2 分;获中国青年志愿服
务项目大赛/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公益创业大赛全国金奖、银
奖、铜奖的团队成员,分别奖励3 分、2.5 分、2 分。(审核
单位:各推荐单位、团委)
(五)到国际组织实习
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组织派出,参加国际组织(以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组织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
国际组织名单为准)实习满3 个月及以上,并达到实习考核
目标,奖励2 分。多次参加不累加。(审核单位:各推荐单
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六)学生发展
1.获全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奖励
15 分;获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最美大学生、三好学生、优
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奖励10 分;获全
国向上向善好青年、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奖励
7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团委)
2.获湖北省五四青年奖章、湖北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
奖励6 分;获湖北省大学生年度人物、最美大学生、三好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奖励5 分;
获湖北省向上向善好青年、大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奖
励4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团委)
(七)其它
参加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微专业学习,截至报名
之日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当前应修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且无
不及格记录,分别奖励3 分、2.5 分、2 分,此项加分不超
过3 分。(审核单位:各推荐单位、本科生院)
三、相关说明
1.所有A、B、C 类竞赛,以学校当年发布的学生竞赛目
录为准。各类竞赛以小组或者集体名义获奖,排名第一、第
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的成员奖励加分
按相应标准的100%、90%、80%、70%、60%、50%、40%、30%
执行,排名第九及以后的成员奖励加分按相应标准的20%执
行;没有排名区分的团体竞赛获奖项目,由竞赛组委会或相
关学院(部)提供情况说明后所有成员奖励加分可按相应标
准的80%执行。
2.各类荣誉以小组或者集体名义获得的,其成员奖励加
分按相应标准的50%执行。
3.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发明专利、学术专著等
只计第一作者(发明人)奖励分,且成果署名中无本人直系
亲属及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情况(非本人直系亲
属的本校相关专业指导教师除外,由指导教师出具推荐信,
客观陈述学生在联合成果中所做的实际贡献)。
4.以上奖励分合计最多不超过15 分。同一作品(项目)
同时在国家级和省级同一竞赛中获奖的,只记最高分,不重
复计分;在C 类竞赛中,不同作品在同一竞赛中获多个奖项
的,只记最高分,不重复计分;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同项
荣誉的,只计单项荣誉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5.对于申请科研创新成果、竞赛获奖等加分的,需经学
院(部)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 人)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相关
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审核鉴定或答辩未通过
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6.学生与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的科研成
果、竞赛奖项原则上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
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7.上述所有成果,其第一完成人或者成果归属第一单位
须为长江大学。
8.奖励分计算范围为申请人自入学开始、截至报名之日
止所获得的荣誉、奖项及完成的成果等。
9.相关奖项应以主办单位发文(名单公布)或证书为准。
四、未尽事宜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
议、解释。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5 年1 月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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