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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

2026-09-17 05:06 1260 来源:海文考研


文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
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社科大教字〔2024〕34 号,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文学院制定推荐优秀
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推免工作小组成员
组长:丁国旗
成员:李俊沈健平
徐宇雷
冯丽娟
赵菁
李宏伟
徐浩
隗公顺
王越
于凡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为文学院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
士学位);
2.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
感和历史使命感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申请人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
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 申请人身心健康,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之前不能申
请推免。
5. 按照公共基础课(必修)、专业基础课(必修)、专
业核心课(必修)范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为标准,申请人推
免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5 分制),或虽低于3.2,但
其推免绩点排名在专业前40%(含)。
6. 申请人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
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申请人品行表现优良,在校期
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综合测评指标
文学院根据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三项指
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申请人
是否取得推免资格的主要依据。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三
部分加权产生,每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15%和5%。
具体测评办法遵照《实施办法》和《文学院推免生综合测
评实施细则》执行。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请认真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并将《申请表》、成绩表(仅限必修课,须盖
章)及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交到本科楼421 办公室。
2.评审和公示
文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在文学
院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3.上报推荐人名单
文学院将推荐人名单上报学校教务处。
五、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实施办法》。
文学院
2025 年9 月
附件:
文学院推免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学院推免生综合测评由学习成
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三部分加权产生,满分为100
分,每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15%和5%。
一、学习成绩评分
1. 推免生学习成绩按第1-6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其中,同一门课程只取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补考或重修所获得的成绩不参与推免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2. 计算课程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课(必修)、专业基础课
(必修)、专业核心课(必修)。
3. 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5 分制),或虽低于3.2,
但其推免绩点排名在专业前40%(含)。
二、科研能力评分
1.论文与著作
(1)论文和著作应是申请人本科期间正式发表的成果,
成果内容应与所学专业相关学科或交叉学科基本一致。科研
成果的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果
认定和审核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成果认定与登记办
法(试行)》执行,期刊分级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期刊
分级办法》执行。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每篇5 分,第
一作者每篇3 分,第二作者每篇2 分,第三作者每篇1 分。
(3)在普通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独立作者每篇1 分,第一作者每篇0.6 分,第二作者每篇0.4
分。
(4)独立撰写或翻译的10 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每部著
作计5 分;合作撰写或翻译的学术著作(由第一作者或主编
出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每两万字1 分,上限
5 分。
(5)学术期刊的标准以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学术著
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2.专业学术竞赛
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第一作者
按相应分值×1 记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0.5 记分。
(1)获国家级一等奖5 分;二等奖3 分;三等奖2 分。
(2)获省部级一等奖3 分;二等奖2 分;三等奖1 分。
3.科研获奖
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1)获国家级挑战杯特等奖10 分;获国家级挑战杯一
等奖6 分;获省部级挑战杯特等奖4 分;其他省部级奖项3
分;获校级挑战杯奖项1 分。
(2)获得国家级创新、创意、创业大赛金奖6 分;其
他国家级奖项4 分;获得省部级大赛奖项4 分;获得校级大
赛金奖2 分;其他校级奖项1 分;
4.科研项目
承担或参与本科生“人文社会科学新苗支持计划”项目
和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项目并结项,项目负责人1
分,参与人0.5 分。获得优秀项目奖的额外加分:获得一等
奖的,项目负责人加2 分,参与人加1 分;获得二等奖的,
项目负责人加1 分,参与人加0.5 分;获得三等奖、优秀奖
的,项目负责人加0.5 分,参与人加0.2 分。参与多个项目
以最高分数计算,不累计。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后,按
相关条款另行计分。如设计奖项设置调整,具体加分细则
由项目组织方具体解释。
5.创新创业项目
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
目并结项,项目负责人3 分,参与人1.5 分;省级项目负
责人2 分,参与人1 分;校级项目负责人1 分,参与人0.5
分。
参与多个项目以最高分数计算,不累计。
三、社会实践活动评分
1.有重大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就、获重要表彰(见义
勇为、三下乡、志愿者等)
(1)获国家级奖励5 分;
(2)获省部级奖励3 分;
(3)获校级奖励1 分。
2.奖学金
(1)获国家奖学金,每项5 分;
(2)获校级一等奖学金2 分;二等奖学金1 分;三等
奖学金0.5 分。
3.荣誉类项目
(1)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3 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1
分;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5 分,校级三好学生2 分;
(3)获得市级优秀共青团员3 分,校级优秀共青团员1
分;
(4)获得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3 分,校级优秀共青团
干部1 分;
(5)获得市级优秀志愿者3 分,获得校级优秀志愿者
1 分;
(6)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1 分。
4.担任学生干部
(1)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校团委副书记3 分;
(2)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院
团总支副书记2.5 分;
(3)校团委、学生会部门部长,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
员2 分;
(4)校团委、学生会部门副部长,学院团总支、学生
会部长,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1 分;
(5)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副部长0.5 分;
(6)校院两级团学组织干事,各党支部书记、团支部
书记、班长0.3 分。
一个学年(不少于9 个月,如职务规定任期不足9 个月的,
以规定任期为准),任职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同一职务任
职时间达到两学年及以上,且表现优秀,可适当上调一个层
级。
5.体育类赛事获奖
参加体育类赛事,获得国家级体育类赛事一等奖的1 分、
二等奖的0.6、三等奖的0.3 分,参加省市级体育类赛事中一
等奖的0.5 分、二等奖的0.3 分、三等奖的0.1 分(具体参与
计分的赛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6.其他非学业类竞赛获奖
参加其他非学业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1 分、二等
奖的0.6 分、三等奖的0.3 分,获得省市级一等奖的0.5 分、
二等奖的0.3 分、三等奖的0.1 分(具体参与计分的赛事由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四、综合测评分数计算方法
计算推免生综合测评分数,按照以下流程与方法进行操
作:
1.按照“专业排名”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
2.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平均学分绩点、科研累计分数和社
会实践累计分数,分别对学习成绩、科研累计分数和社会实
践累计分数进行排序。
3.根据权重占比,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测评分数、
科研能力测评分数和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1)申请人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申请人平均学分绩点
-1)÷(排序申请人中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80;
(2)申请人科研能力测评分数=申请人科研累计分数÷
排序申请人中最高科研累计分数×15;
(3)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申请人社会实践累
计分数÷排序申请人中最高社会实践累计分数×5。
4.根据申请人分项测评分数,计算得出申请人综合测评
分数,计算公式为:申请人综合测评分数=申请人学习成绩
测评分数+申请人科研能力测评分数+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
测评分数。
五、其他
1. 本指导意见中未明确规定事宜、在推免过程中相关事
项发生的政策调整、产生的新情况等,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
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决策,综合认定。
2.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推免工作委员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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