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完善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学校和各推免生推荐学院(以下简称“各学院”)均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及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推免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推免生遴选工作办公室和接收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教师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细则和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以上人员中,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推免资格申请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下达的推免名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学院推免名额:
(一)参照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本科专业数按比例分配。
(二)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对学校的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业,由学校统筹适当调整推免名额。
(三)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生指标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推免工作必须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所有推免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推免工作开始(日期以学校发布通知为准)前处分已解除的,可以提出推免申请,但各学院应加强考察,可做出条件限定。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推荐。
(二)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中升本、专升本、兴辽未来工匠、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推免前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
(四)所有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五)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第五章 专业综合排名
第七条 综合评价总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评价总成绩由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成绩两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综合评价总成绩=学业成绩×90%+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成绩×10%。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业成绩:以参评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已开设的全部考试课为课程统计范围,取其全部考试课课程的平均分计为学业成绩,在综合评价总成绩中占比90%。由各学院按照课程的原始成绩计算,教务处负责对学业成绩进行复核。
(二)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成绩:主要包括各种高水平竞赛获奖、各类学术研究成果、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到国际组织实习等。取参评学生各项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总和计为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成绩,最高不得超过100分,在综合评价总成绩中占比10%。由各学院依据《辽宁中医药大学推免生综合素质项目加分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材料审核及分数计算。
(三)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者按学业成绩由高至低排序,学生各项成绩一律保留三位小数。
第八条 学院根据综合评价总成绩对符合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专业综合排名,并确定各专业推荐初选名单。
第六章 推免程序
第九条 推免工作流程: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并公布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推免生名额。
(二)各学院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推免工作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各学院推免工作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应在推荐工作开始前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教务处备案的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无效。
(三)学生可以在规定期限前向各学院提交申请,填写《辽宁中医药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学院应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材料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未通过审核鉴定的学生不得推荐。
(四)符合推免条件的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情况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未通过审议的项目,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五)各学院按照推免工作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组织开展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排名,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于院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所有申请学生的姓名、专业、综合评价总成绩、排名以及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
(六)学校召开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
(七)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
(八)学生对公示名单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推免生遴选工作办公室提出。
(九)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校上报推免名单至“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
第七章 其 他
第 十 条 已取得推免资格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由学生所在学院签报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办理: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五)毕业时再次进行资格审查,违反遴选基本条件者。
第 十一 条 经学校审定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不再列入就业计划,不允许参加研究生统考、自行联系工作及申请境外高校留学,各学院在遴选推荐时应做好调查、了解和宣传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推免生工作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各环节的文档材料与数据必须做好核查与存档,面试环节必须录音录像,所有环节须做到可追溯可核查。学校按规定将对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生资格、名额分配等进行公开。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中医药大学推免生综合素质项目
加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学术潜力、提升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推免生选拔过程中的综合素质项目加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科创竞赛加分
等 级 |
国家级Ⅰ类 |
国家级Ⅱ类 |
国家级Ⅲ类 |
省级 Ⅰ类 |
省级 Ⅱ 类 |
一等奖 |
30分 |
10分 |
5分 |
10分 |
3分 |
二等奖 |
10分 |
8分 |
3分 |
8分 |
1分 |
三等奖 |
8分 |
5分 |
1分 |
5分 |
0.5分 |
注: 1. 分级标准: (1)国家级Ⅰ类竞赛包括: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大学生医学技术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际级学科竞赛项目,等同于国家级Ⅰ类竞赛。 (2)国家级Ⅱ类竞赛包括:除国家级Ⅰ类竞赛之外的每年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竞赛目录收录的比赛,如: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全国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CULSC)、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英语演讲、英语辩论、英语写作、英语阅读)、全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等。 (3)国家级Ⅲ类竞赛包括:a.每年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观察目录收录的比赛。b.国家级医药类特色竞赛包括: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大赛、全国中医药高等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等院校针灸推拿技能大赛、全国《黄帝内经》知识大赛、教指委组织的学科类大赛等。 (4)省级Ⅰ类竞赛包括:国家级Ⅰ类竞赛的省赛部分,东北“三省一区”中医药教育发展联盟组织的学生比赛。 (5)省级Ⅱ类竞赛包括:a.国家级Ⅱ、Ⅲ类竞赛的省赛部分。b.除省级Ⅰ类竞赛外的每年由辽宁省教育厅发布的省级创新创业竞赛。 2.获奖等级按一、二、三等奖计。如设特等奖,则特等奖分值为对应一等奖*1.5。金银铜奖分别按一、二、三等奖计。 3.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等级比赛,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4.若获奖团队成员不涉及排名,则成员为3人及以下的团队,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4-6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70%;7-1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50%;1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30%。若获奖团队成员涉及排名,则依照先后次序,第1位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第2-3位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第4-6位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70%,第7-10位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50%,第11位及以后不予加分。 |
(二)全国中医经典等级考试加分
全国 排名 |
国家级(三级) |
1-2名 |
10分 |
3-5名 |
8分 |
6-8名 |
5分 |
(三)发表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加分
SCI/SSCI/EI/CSSCI全文收录论文:10分/篇;
《中医药中文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1 区收录、CSCD 收录论文:8分/篇;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论文:5分/篇;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论文:3分/篇。
注:a.学术论文是指已经正式发表(包含online发表论文)、刊载在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仅有录用通知或网络首发的论文不予加分。b.论文所属单位须以辽宁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并列第一作者不予加分。
(四)发明专利加分
学生获批国家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加10分,第二申请人加5分,第三及以后不予加分。
学生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第一申请人加2分,第二申请人加1分,第三及以后不予加分。
注:获国家专利公开及专利受理,不予加分。
(五)软件著作权类加分
以辽宁中医药大学为登记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加1分。
(六)参军入伍服兵役加5分。
第三条 附则
(一)同一项目已在考试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在综合素质项目中不重复加分。
(二)获奖证书、学术文章、发明专利等均应提交原件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三)获奖等级的认定以加盖公章的文件材料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