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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2025-09-30 15:05 1209 来源:海文考研

沈阳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文件及《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3〕81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院长

副组长:   常务副院长 

          党委书记

成  员:  副院长

本科教学负责人 

          各专业负责人 

          副书记、学生工作负责人      

          教师代表

第二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审查推荐工作细则,组织和实施学生的遴选与推荐,审核和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受理申诉与投诉。

第三条 学院纪检工作人员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四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3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外语成绩要求。非英语专业英语语种学生,英语(CET4)成绩不低于 425 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 5.5分或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 70 分;非英语专业其他语种学生,相应语种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

外语成绩应为在本科学习期间、推免当年 8 月 31 日前获得。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五条 不进行特殊学术专长的推荐。

 

第三章  综合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综合成绩(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学业综合成绩考核以学分绩点为依据,学业成绩(M)按(平均学分绩点+5)*10计算;专业核心课综合成绩(H)按(专业核心课平均学分绩点+5)*10计算。综合奖励项目主要包括学科竞赛获奖、学术论文等。

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学业成绩(M)×60%+专业核心课综合成绩(H)×40%)×90%+综合素质奖励×10%;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第四章   推免生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名额分配


推免名额

建筑学

城乡规划

方案一

21名

12名

9名

方案二

22名

13名

9名

方案三

23名

13名

10名

方案四

24名

14名

10名

方案五

25名

14名

11名

方案六

26名

15名

11名

注:各专业相应名额按照各专业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计算。

 

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布排名。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 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点,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 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推荐办法”及本细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公示 5 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相关材料无效。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如下: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综合奖励项目经学院核查原件和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3.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核心课平均学分绩、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二)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核心课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

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公示期间有争议的材料和数据经修改后须在第一次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天。未经第一次公示的材料不得在二次公示材料中出现。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十一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要主动报备回避。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 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 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 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推荐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专业推免生申请人的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推荐过程和选拔结果或相关材料有疑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诉求人向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

(二)领导小组接受诉求并及时调查处理;

(三)领导小组将处理结果反馈诉求人。

第十五条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由学院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免工作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推免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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