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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202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5-09-28 16:06 1224 来源:海文考研

厦门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免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应届本科生,是指推免工作当年,首次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本科生。

 

第二章  推免工作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招生办、考试中心和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应当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推免工作的实施细则。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备案。经审核通过的实施细则应当在学院内公布。

 

第三章  推免名额

第六条  全校推免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将名额分配至当前推免年度具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院。

第七条   学校在分配推免名额时,应当综合考察以下方面的因素:

1.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以及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2.各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名额的实际情况;

3.各学院重点学科、交叉学科的数量和水平,以及本科教学改革质量的情况;

4.适当向基础学科拔尖计划、卓越教育计划、国家级双一流本科专业等倾斜。

5.推免名额增量,优先向国家急需学科、本校优势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倾斜。

第八条   参加“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名额由国家计划单列,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在名额分配时,由学校统筹安排,不直接下达到具体学院。

 

第四章  推免条件

第九条   所有参加推免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参加推免当年(截止为推免工作报名时)没有应当修读而未修读、需要重修的课程(游泳课除外)。因病休学、保留学籍或参军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待复学后随编入年级学生一起参与推免。

2.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受过学校记过纪律处分以下(不含记过处分)的学生,推免工作开始(日期以学校发文为准,下同)前处分已解除的,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3.学习勤奋、刻苦,专业基础扎实。

4.外语水平优秀。

5.本科毕业后无出国留学或参加就业的计划。

第十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当参加学院的综合排名。各学院应当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但应当提出学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大类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的最低要求。推免综合成绩由学业综合成绩(含外校单位修习、经学院认定可转换学分之课程成绩,占比不得低于80%,各学院可设置高于学校标准的学业综合成绩占比)和考核综合成绩(含科研训练和特殊学术专长等,占比不高于20%)组成。各学院可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应当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学业综合成绩排名统一采用学校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考核综合成绩的组成及比例由学院制定实施细则时确定。

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500分,或六级成绩≥425分,或TOEFL(IBT)成绩≥90分(两年有效),或GRE成绩≥204分(五年有效),或雅思(学术类)≥6.0分(两年有效)。艺术类学生或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外语类专业学生应当通过所修读语种的专业四级考试。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的,应当提供等同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证明。外语成绩证明应当于推免当年8月31日前获得。

第十一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学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合理认定,以体现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的培养潜质但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免条件者,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由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的,学院应当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非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学生名单、有关说明材料及教授推荐信等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并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审核的,可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未通过审核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通过认定后学生可以不受综合排名和外语水平限制。

1.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1篇及以上(发表时间截止推免当年8月31日,核心期刊名单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相关规定为准)。

2.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截止推免当年8月31日)。

3.满足学校认定(以厦门大学本科生学业竞赛项目库为准)的国际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团体竞赛项目至多有三名排名前三的核心团队成员可获得推免资格。该部分学生由学院依序公示、推荐。

第十三条  在涉及成绩排名计算时,重修通过的成绩按60分(百分制)计算。

 

第五章  推免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应当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发布年度推免工作安排,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开展推免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推荐的推免名单和综合排名应当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名单无效。

第十六条   各学院的推免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资格。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进行全校范围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免名单,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即具备推免资格。

第十七条  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除专项类别计划等有特别规定外,均享有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第十八条   推免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推免当年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参加推免工作的人员,应当申请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当年的推免工作。推免当年如有非直系亲属参加推免工作的,应当主动报备。各级参加推免的工作人员,应当与学校签署推免工作安全责任书,纸质版由学院统一保管,电子扫描件交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应当将推免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学生对推免工作提出申诉,应当按《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2018年修订)》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1.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2.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3.凡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前等,除特别说明外,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推免政策发生调整时,以国家推免政策为准。原厦大教〔2017〕7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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