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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5-09-28 09:24 1218 来源:海文考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保证人才遴选质量,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20〕1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以新生入学时注册年级计算,参军入伍服兵役学生以复学时注册年级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为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推荐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荐工作小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 《推荐细则》),作为本单位开展遴选工作的实施依据。《推荐细则》应包括推荐工作小组名单、推荐名额分配原则、基本推荐条件和推免生遴选总成绩评定办法等内容,经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推免工作由相应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推免生推荐遴选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分配至当年度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院;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推免生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分配至相关推荐单位。

第七条 学校在分配推免生名额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二)各学院人才培养成效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情况;

(三)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国家人才培养基地、文理科试验班等。

(四)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 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以下简称“双创三大 赛”)、体育艺术类比赛国家级及以上奖励等。


第四章 基本推荐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推荐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九条 推荐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专业发展能力;

(四)在推荐遴选时已经修完并通过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如学生在此期间由学校(学院)正式派出对外交流学习(需有正式议),对外交流学习期间的课程需修完规定的课程或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对应满分绩点 4.0);

(五)学习成绩优秀,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遴选原则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各推荐单位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二)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各学院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三)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各学院可将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志愿服务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四)根据推免生遴选总成绩择优推荐。推免生遴选总成绩由学业综合成绩和专项评价成绩相加组成。学业综合成绩满分为100 分,按核心课程(学门核心、学类核心、专业核心)初修成绩的平均分计算,由学校(学院)根据正式协议派出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不纳入推荐的课程范围。专项评价成绩由专项评价成绩(一)和专项评价成绩(二)组成。专项评价成绩(一)不超过 3 分,包括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荣誉表彰、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各推荐单位根据专项评价成绩加分标准确定具体加分分值;专项评价成绩(二)包括学生本科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获得双创三大赛、体育艺术类比赛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专项评价成绩加分标准见附件。

(五)各推荐单位应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科研成果与竞赛获奖,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 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推荐单位要从严把握。

(六)各推荐单位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 5 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项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须在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荐遴选成绩计算体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各推荐单位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按分配名额拟定推荐预选名单,经推荐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推荐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推荐预选名单经推荐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即为年度推免生名单。

(三)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名单无效。


第六章 监督与复议

第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要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机制,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结果负责;各推荐单位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保证学生咨询、申诉渠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监督。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声明报备。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由纪检部门负责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推免资格。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推荐单位名单公示期间,向推荐单位推荐工作小组申请复议,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日期内上交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工作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根据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相应处理;

(三)推荐单位工作小组应在《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复议结论应在推荐名单报送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推荐单位将《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汇总后,连同推荐名单在规定日期内报送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申请复议学生如对推荐单位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履行相应手续,未履行规定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推荐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政策发生调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原《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湖大教[2015]10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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