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工作(以下简称“推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通过对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情况的全面考察,择优推荐。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推荐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推免工作。推免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监察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和校团委负责人为委员。推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召开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推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策推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审议全校推免名单。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学校推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修订学校推免办法;
(二) 协调分配推免计划;
(三) 组织学院和相关部门开展推免工作;
(四) 按规定公示全校推免名单。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骨干计划、退役学生的推免组织工作,校团委负责高水平艺术团、支教生的推免组织工作,体育部负责高水平运动队的推免组织工作,武警选培办负责国防生的推免组织工作。负责上述各类型推免工作(以下简称“特殊类型”推免)的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学校推免相关规定,制定“特殊类型”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
(二) 组织相关“特殊类型”学生推免资格测评工作;
(三) 拟定相关特“特殊类型”推免名单,按规定公示后报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 负责解释“特殊类型”推免相关政策;
(五) 负责其他与“特殊类型”推免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系)是“一般类别”推免(除第六条所列“特殊类型”推免以外的其他推免)工作实施的主体。学院(系)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分党委(或党总支)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和本科教务秘书等,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院(系)推免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学校推免相关规定,制定本院(系)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含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评分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素质拓展评分细则还须报学生处备案;
(二) 组织完成本院(系)“一般类别”推免工作;
(三) 拟定本院(系)“一般类别”推免名单,按规定公示后报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特殊类型”推免工作;
(五) 负责解释本院(系)推免相关政策;
(六) 负责其他与本院(系)推免相关工作。
第三章 推免基本条件
第八条 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第九条 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学生应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够胜任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康复返校之前不能申请推免。
第十一条 推荐对象仅限于在我校本部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留学生)。
第十二条 以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为标准,申请推免的学生成绩基本要求为:
(一) “一般类别”推免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理工类专业一般不低于3.2,其他专业一般不低于3.4;属于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国家扶持专业、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班、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改革实验班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成绩者,由本专业3名教授特别推荐,经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除因学科特点学分绩总体偏低的理工科专业外,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不低于3.0。
(二)高水平艺术团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3.0,理工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学生学分绩点不低于2.8。
(三)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2.5;获得个人单项全国冠军的学生或获得集体项目全国冠军的主力队员,可根据全国赛事等级适当降低推荐标准,最低不低于2.0。赛事认可范围按照《中国人民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推免实施细则》执行。
(四)在校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以下简称“退役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最低不低于2.5。
(五)申请团中央、教育部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的学生(一般称为“支教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自愿赴西藏、新疆支教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最低不低于2.5。
(六)申请骨干计划的学生学分绩点按照学生所在学院推免工作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排名方式(按专业或班级),须在本专业或本班排名前50%且学分绩点原则上不低于3.0。
(七)申请国防生推免的学生,学分绩点排名须在本专业前20%。
第十三条 “一般类别”推免学生英语成绩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达到我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B以上且达到中国人民大学英语口语能力标准四等以上;
(二)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以上且达到中国人民大学英语口语能力标准四等以上;
(三)达到中国人民大学英语口语能力标准四等以上,且获得其他社会普遍认可的英语考试成绩,可由学院提出标准,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学院按标准认定通过的学生可视为英语成绩合格。
第四章 推免名额
第十四条 推免名额分配主要以各学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为测算依据,综合考虑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改革,适当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及在本科人才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积极推进本科教学改革的学科专业倾斜,适当向直博生和学术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硕博连读生倾斜。除第十五条至十七条规定所涉及的推免名额外,其他推免名额由教务处根据上述总体原则协调分配至各学院(系)。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在全国性或国际性重大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符合推免基本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单独划拨推免名额。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金奖(证书前三位获奖者)、国家级挑战杯特等奖(证书前三位获奖者),且符合推免基本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或校团委认定,由学校单独划拨推免名额。
第十六条 支教生推免名额单列,由团中央、教育部直接下达;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退役学生、支教生、骨干生和国防生等类型推免名额由教务处根据各类型计划需求协调各相关部门拟定,经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下达。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审核备案、学院设立实施的“学术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单独划拨一定推免名额面向计划内学生选拔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按专业、特殊人才培养项目、本硕博贯通培养、直博等细分名额。
第五章 推免时间安排
第十九条 推免资格确定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期初进行,具体推免的时间安排以教务处当年发布的推免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按第十七条规定由学校单独划拨名额选拔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的工作,可提前到第六学期进行。其他各类推免工作一律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的时间安排进行,提前确定的推免资格无效。
第六章 综合测评
第二十一条 “一般类别”推免按本章办法和要求执行,“特殊类型”推免按各特殊类型推免细则的要求执行(其中学习成绩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计算)。
按第十七条规定由学校单独划拨名额并按第十八条提前选拔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由学院参照本章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学术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总体安排、目标要求,单独制定推免方案,明确测评办法,并在推免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系)根据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三项指标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学生是否取得推免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三部分加权产生,每部分总分为4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10%和10%。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
按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开展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推免的,学生学习成绩按第1-5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其他类型推免生学习成绩按第1-6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计算课程范围包括全校共同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具体计算方法根据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成绩由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情况,将专业选修课纳入推免学习成绩的计算范围,但须至少提前一学期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学院(系)通告本学院(系)学生。
第二十五条 科研能力
(一)学生科研能力的评测范围包含:
(1)学生于本科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情况,所发表文章的研究内容应与其所学专业相关学科或交叉学科基本一致;
(2)学生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立项及结项情况;参加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立项和结项情况;参加学校本科生学术论坛情况;参加各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人民大学“创新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获奖情况;
(3)学生参加各类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的获奖情况;
(4)经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认可的学生参与其他类别课外科研实践项目、学科竞赛及学术会议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果;
(二)科研能力成绩的评定原则: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根据学校的相关管理文件,在征集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以上评测范围制定本学院(系)的科研能力评分细则。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依据本学院(系)的科研能力评分细则,对学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经过民主评议程序确定每一名学生的科研能力评测成绩。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经认定后取消学生的推免申请资格,并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学院(系)应将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归类整理后在学院(系)内公开展示,供学生查阅,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素质拓展
(一)学生素质拓展的评测范围包含:
(1)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文明表现,以及体现大学生精神风貌方面的突出事迹;
(2)学生参加理想信念、学业辅导、课外阅读、公益服务、实践调研、活动组织、体育锻炼、国际交流、文化艺术等课外学习拓展活动的情况;
(3)学生获得学习、学术科研之外各项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情况;
(4)学生担任校、院,或党、班、团各级学生干部的情况。
(二)素质拓展成绩的评定原则: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在征求师生意见基础上,根据上述评测范围制定素质拓展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个性化成长为原则,体现对学生素质拓展的全面综合衡量,提倡学院(系)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素质拓展评价体系》,以“学务中心”的各项积分为基础依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系)的素质拓展评分细则。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根据学院(系)的素质拓展评分细则,在对学生素质拓展评分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每一名学生的素质拓展评测成绩。
学院(系)应将学生素质拓展评分及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在学院(系)内公开展示,供学生查阅,接受学生监督。
第七章 推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需要完成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 认真了解学校推免工作办法和院(系)、部门推免工作细则,确认推免报名条件;
(二) 参加推免网上报名及确认;
(三) 参加院(系)综合测评或各部门资格测评;
(四) 查询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等公示信息;
(五) 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报名并参加校内外各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六) 完成推免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在推免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 相关部门及学院制定并公布推免政策及程序;
(二) 学院在推免系统中设定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请推免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两部分成绩评定、审核和公示。学院在推免系统中填报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成绩,由系统自动生成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序;
(三) 相关部门完成“特殊类型”推免资格测评工作;
(四)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根据综合测评或资格测试成绩排序,拟定各类推免名单,按规定公示后报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 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教务处按规定公示全校推免名单;
(六) 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向教育部上报推免名单。
第二十九条 骨干计划生和退役学生需参加由学生处组织的推免资格测评;高水平艺术团学生、支教生需参加由学校团委统一组织的推免资格测评;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需参加由体育部组织的推免资格测评;国防生需参加由武警选培办组织的推免资格测评。
通过相关部门“特殊类型”推免资格测评的学生以相应的推免生类别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推免申请。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推免资格测评的学生,仍可以以“一般类别”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推免申请。
第三十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不得自行放弃推免资格,不得任意更改推免申请类别。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推免名单前向学院及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更改,否则参照就业违约处理,不得在京就业。
第三十一条 已确定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自动丧失推免资格。
(一)因违纪被学校处分;
(二)未完成所在专业全部学业要求而延期毕业;
(三)未达到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的体检标准和政审标准。
第三十二条 已确定获得我校研究生接收资格的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攻读研究生期间必须继续参加学生艺术团、运动队的训练、演出及比赛等各项活动,努力为学校争取荣誉。
第八章 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系)、各部门在推免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系)要及时公开学院推免细则和推免流程,推免细则有重大政策变化的,须在推免工作开展前一学期向适用学生公开。各学院要及时公示申请推免学生的相关材料、综合测评分项成绩及总成绩,公示向学校报送的推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校团委、体育部和选培办要及时公开“特殊类型”推免的资格测评办法,应对通过资格测评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由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应及时公开学校推免办法、公示经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推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4天),公示期出现的异议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公示期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得各类型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学院(系)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案、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与会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任何环节存在异议的,应根据具体事宜、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或相关部门提处异议和申诉,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应依据事实及时回应和处理。如学生继续存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依据事实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院及相关部门的推免工作材料保存期为4年,材料保存由专人管理。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各类推免工作会议纪要、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各类测评组织材料及测评记录、推荐名单、及各类申请报告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2013-2014学年校政字1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