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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5-10-06 10:06 1203 来源:海文考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完善学校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试”是指免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应届”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公费师范生。

第四条 推免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领导,各学院院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定学校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及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指导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审核上报推免生名单,并负责推免生接收阶段的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调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做好推免生政策的宣传、报名组织及推荐意见填写。

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成绩、学科竞赛级别及有效性等内容的鉴定和确认工作,提供学生成绩单用于上传至推免系统。

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办(设在校团委)负责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计划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的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毕业班辅导员、系主任、本科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生遴选工作。

 

第三章 推免项目及名额安排

第七条 推免类型分为普通类和专项类。普通类推免名额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不区分推荐校内或校外;专项类推免名额是指“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计划名额,具体以教育部通知为准。

第八条 推荐名额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计划(含专项计划)制订当年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方案制定原则: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面向广西地方发展急需人才,在总量均衡基础上重点向基础学科、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统筹考虑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学科点、国家级一流专业数量及上一年考研情况等,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

(二)规定条件内不能完成计划指标的学院,由学院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将不能完成计划的指标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配。

(三)研究生支教团专项名额参照相关文件,具体由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办(设在校团委)按文件执行。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九条 推荐条件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公费师范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成绩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已修的人才培养方案通识必修课程、专业课(含必修和选修)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记录,平均成绩(取到小数点后1位)排名在本专业前30%;综合测评成绩(入学到推荐学期前的每个学年)排名均在本学院同专业前30%。

2.外语基础良好。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达到36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学生专业四级考试达到良好及以上;东南亚语言文化学院非通用语言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

3.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质测试总评达到60分及以上。

第十条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且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且已退役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可获得我校免试攻读研究生学位推荐资格。在校期间参军入伍,且已退役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同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推荐办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总分计算办法

对于满足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测评,计算测评总分并根据学院或专业推免指标确定推免生名单。

测评总分主要依据学生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前三学年课程(五年制专业前四个学年)的平均成绩(以下简称专业平均成绩)和综合表现得分评定,计算方法为:

测评总分=专业平均成绩×70%+综合表现得分×30%

其中,专业学分成绩满分100分,由教务处提供;综合表现得分满分100分,由学院根据评分细则评定。

综合表现得分评分细则由学院自行制定,要求综合评价学生本科在读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将科研成果、学科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等)成果、学生荣誉获奖、社会服务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并合理设定各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荐条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通知和本办法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各院(系)公布。

(二)教务处按推免指标分配原则分配指标。

(三)各学院制定本学院的推免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程序,以及推免名额、推荐办法、咨询申诉渠道等重要信息,于推荐工作启动在院内公布。

(四)各学院组织学生报名,申报推免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推免生名单。在选拔工作中,将学生本科阶段综合测评总分作为推免生遴选的依据,不专门组织推免生遴选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五)各学院将拟推免生名单在学院官网公示7日,且无异议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对拟推免生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教务处将审定的名单在各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七)教务处将确定推荐学生信息库上传至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已获推免资格,但在本科毕业或研究生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不能按时毕业,或毕业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需要休学或者退学者;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者;

(四)存在弄虚作假,如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工作公平公正行为者。

第十四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需于有效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逾期未完成系统填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本校教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招生的监管,建立推免生推荐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需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必须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各学院应将推免生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有关推免生资格标准、推荐名额、工作程序、推荐结果等信息公开,并确保学生咨询、申诉渠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生、教师如对推免生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学院或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或申诉。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协同作弊者,通报有关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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