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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推荐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综合考核排名办法)

2025-10-01 10:12 1212 来源:海文考研

2026年推荐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综合考核排名办法)

2025-09-10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综合考核排名办法

(党政联席会第174次会议通过,第217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以下简称“涉外法治实验班”)人才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选拔德法兼修、具有突出涉外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法治人才,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国际法学院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综合考核排名适用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以及国际法学院新型涉外法学类实验班。

第四条 综合排名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程序有序开展。

第五条 工作机构

为保证综合排名工作顺利开展,学院成立涉外法治实验班综合考核排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核排名工作的组织实施。

综合排名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为成员。综合排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排名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当年推免生遴选的基本条件,且英语成绩不低于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550分,或者雅思成绩达6.5分(有效期内)或托福成绩达95分(有效期内)。

(二)思想政治考核和诚信品德考核三个学年考核总分均达到 5分以上。

(三)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第七条 综合排名分值为思想政治考核、诚信品德考核、学习成绩、科研和实践成果、国际法涉外法治方向专业考核等各项分值之和,总分值满分 150 分。其中思想政治考核总分 12 分;诚信品德考核总分 6 分;学习成绩总分 100 分;科研和实践成果总分 12 分;国际法涉外法治方向专业考核总分 20 分。

第八条 综合排名按照以下规则排序。

(一)按照综合排名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二)综合排名分数相同的,按应修必修课平均分数排名;应修 必修课的平均分数相同的,按前三个学年的专业必修课成绩绩点排名,绩点高的排在前面;专业必修课成绩绩点相同的,按前三个学年的必修课成绩绩点排名;必修课成绩绩点相同的,按前三个学年的所有课程成绩绩点排名。以上分数以小数点后三位为准。

第九条 思想政治考核得分

(一)思想政治考核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工作办法》执行。思想政治考核最高分为 12 分。其中基础分 6 分,附加分上限 6 分。

(二)基础分在大学本科阶段前三个学年进行评定,每学年考核一次,每次满分2分。基础分考核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分值为2分;合格等级分值为1分,不合格等级0-0.9分,具体分值由综合排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当年思想政治现实表现研究确定。

(三)附加分

学生思想表现优秀,积极为班级年级学院学校服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分;获得省部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及道德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分;获得国家级道德荣誉称号的,每次加3分;同年度同类别荣誉、同时获得校级、省部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标准加分,不重复计分;不同类别荣誉可累计加分。

第十条 诚信品德考核得分

(一)诚信品德考核,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诚信品德考核工作办法》执行,分三个学年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满分 2 分,三学年满分为 6 分。

(二)诚信品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的2分;合格的1分;不合格的0--0.9分,具体分值由综合排名工作导小组根据学生诚信品德状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得分

根据当届学生培养方案,前三年所有应修必修课(公共外语、体育、形势与政策以及课外实践教学课程除外)的平均分,即已修必修课课程总分除以应修必须课课程门数的分值。学习成绩得分以小数点后三位为准。

第十二条 科研和实践成果得分

(一)科研和实践成果由科研成果和实践成果两个部分构成,两部分总计满分为12分。

(二)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或同一竞赛获得多个奖项,按分值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认定

科研成果的认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认定。

第十四条 实践成果认定

实践成果认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认定。

第十五条 国际法涉外法治方向专业考核

(一)国际法涉外法治方向专业考核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业考核办法》执行。

(二)国际法涉外法治方向专业考核满分为 20 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参加国际或国内交流而未能完成应修课程,包括在综合排名出具前未完成学分认证转换的,其后果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根据综合排名顺序,符合推免条件的,按程序向学院提交推免资格申请,未按时提交个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八条 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如在第四学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已获得的推免资格;已经通过复试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推免资格或建议学校终止其研究生入学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能按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

第十九条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全体学生按照本办法参加综合排名,取得推免资格的,可以申明放弃,在推免资格确认工作结束前,其他学生按照综合排名顺序递补取得推免资格;未取得推免资格的,不再参加本专业其他推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法学院综合排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际法学院

2021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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